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之处
发文时间:2018-12-22
作者:冯有明
来源:内蒙古永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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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与之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一下几点:

 

1.总则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的原则里删除了“切实减负”原则;

 

2. 关于子女教育,明确了学历教育的条件是“全日制”;明确了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 关于继续教育:明确了学位教育也属于教育教育范围;明确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关于大病医疗:明确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的限额内扣除。(讨论稿是60000元),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而征求意见稿是只能由本人扣除,更加合理人性。

 

5.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明确了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明确了利息是认贷(不是认房);明确了婚前购房利息的扣除方法。

 

6.关于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别是800元、1100元、1500元。(讨论稿是800元、1000元、1200元)。

 

7.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应当留存五年

 

8.删掉了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时“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描述。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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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个理解误区


  误区一:过渡期住房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个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间,先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按月换算后的新税率表,不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此项规定并未规定按月标准定额扣除的要求。


  误区三:注会等后续教育可以扣除3600元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取得相关注会、税务师等资格证书的当年才可以扣除3600元,纳税人在2019年以前考取的各类资格证书的后续教育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在2019年度及以后新考取的资格证书才允许按规定扣除,并且在一个年度内多个证书也只能扣除3600元,与证书多少无关。


  误区四:大病医疗自已负担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假如小李2019年度累计发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50000元,则小李可以扣除35000元;假如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75000元,则小李可以扣除60000元;假如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90000元,则小李也只可以扣除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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