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使用与竣工时间不一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年份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0-06-05
作者:刘文怡
来源:税税有道
收藏
799

案例:A房地产公司自行研发装配式建筑,购进大型的建设项目,项目于2018年5月交付使用,会计上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于次月计提折旧。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实际到2020年方可完成。


  【问题】A公司待2020年项目竣工决算后(此时固定资产的最终价值得以确认)方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政策条款】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以上两条看似存在矛盾,第一条说按竣工结算时间,第二条说按投入使用次月,当竣工结算和投入使用跨年时,应该如何适用?


  观点1:部分地区税局认为,针对实践中存在投入使用年份与竣工结算年份不一样的情况,若竣工决算时点晚于投入使用时点,应以竣工决算时点来判断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间,因为只有竣工决算后,才能准确判断税前扣除金额。项目建设需要等到竣工“决算”报告出具后,资产的价值才能得以确定,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应以竣工决算的时点作为判断一次性扣除的时间。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没有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文件的精神。


  观点2:第一条是用来判断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第二条是判断扣除的所在年度的。


  购进时点,是用来判断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政策条件的,即,购进时点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如果购进时点落在该时间段以外,则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本例中,该建造项目2020年竣工结算,2020年就是该项目的购进时点,因此,该项目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假如该项目在2021年1月进行竣工结算,则即使该项目建成的设备,已经在2018年投入使用,也不符合一次性扣除的条件,如无后续文件衔接此项优惠政策,则只能分摊折旧扣除。


  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一次性扣除年度为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因此,该项目2018年5月投入使用,应在2018年6月的所属年度(即2018年)一次性扣除。


  但2018年以前,该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了,不作扣除是否合理呢?


  我们再来看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如果设备2018年投入使用了,说明已经达到可使用条件了,成本基本归集完毕了,只是由于决算周期过长,才拖到2020年进行决算,但实际上,只要资产投入使用了,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上,均应该计提折旧,才符合成本收入的配比原则。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而不是等到竣工结算后再计提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在这点原则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一致。


  假如本例改为:A房地产公司自行研发装配式建筑,购进大型的建设项目,项目于2018年5月交付使用,会计上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于次月计提折旧。但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实际到2021年方可完成。


  则竣工结算时点在202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购进时点不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此,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


  应从2018年交付使用后,先预估成本折旧扣除。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后续年度纳税调整

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1月—10月,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同比增长16.1%,增速比全部投资高12.7个百分点;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63.3%,比前三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在设备投资年度的资金压力。不过,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后,未能在后续年度正确作出纳税调整,导致产生税务风险。

  资产折旧纳税调整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2年5月,A公司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价值32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2024年,税务部门分析A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2023年度《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的纳税调整金额异常。经进一步核实,税务部门确认,A公司2023年度未就该项资产折旧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对企业作出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中,A公司在设备购进当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在后续年度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导致产生了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不利后果。笔者提醒,企业如果适用了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必须保持政策执行过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在后续年度准确进行纳税调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周期,即在会计折旧年度内每年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2月购入运输设备1辆,价值12000元,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B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2023年6月,B公司处置了该项设备,处置收入6000元,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口径下确认处置净损失1500元。

  案例中,B公司应调增2023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1500元。同时,由于B公司处置设备时产生损失,还需作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由于该设备之前已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故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元,但由于企业取得了6000元的资产处置收入,故税法口径下该设备的资产损失为-6000元,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设备处置时企业产生了收益。企业如果在设备处置时产生收益,则会计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最终结转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税法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处置收入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接上例,B公司如果处置收入为10000元,因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为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上计入收益的金额为2500元。税法口径下,由于企业设备计税基础为0元,故处置收益为10000元,两者之差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下,企业当期会计计提的折旧需通过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作纳税调整。而企业处置损失或收益的税会差异,则需在不同的申报表中作纳税调整。前者应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作纳税调整,后者则直接通过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作纳税调整。

  提醒建议

  实务中,设备、器具的一次性扣除政策所涉及的税会差异调整相对复杂,特别是企业如果每年都申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既涉及本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纳税调整,又涉及以前年度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后续调整,容易发生错漏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台账,动态记载每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情况,以及计提折旧和纳税调整的情况,以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