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还是福利费?搞清楚这4个问题
发文时间:2019-01-20
作者:梁宁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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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要搞清楚以下四个问题。


  一、据实扣除部分内容:


  (一)职工工资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个原则进行确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福利性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根据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加计扣除、限额扣除部分内容: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3.加计扣除范围。残疾人员范围,应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范围,不等同于企业会计的工资薪酬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不同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福利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的费用。


  四、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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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有网友问: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我大概浏览了一下,有这样师那样师的专家们各种回答,绝大多数都是在说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甚至有人抨击说是包工头“黑心”。


  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各位专家们,你们真的了解农民工,了解目前税法改革的情况和财税实务吗?你了解这背后的税收逻辑是什么吗?


  包工头为什么要发票?难道他是没事找事,自己给自己找骂不成?


  ——其实,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利益!


  无论是包工头、农民工、承建方、业主等一系列人,为什么会选择(包括被迫选择)都是为了利益!


  一、农民工的税优选择


  我先说农民工的利益问题。


  很多人说,农民工打工,包工头就应该发工资!对啊,是没有错!可是,你不要忘记了,还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在后面。


  白领在写字楼上班,公司扣了个税,你能有怨言吗?


  同样,包工头如果发工资扣个税,你就说人家“黑心”或者是“周扒皮”?道理不通啊!


  白领领工资,除了每月基本的5000元扣除,还有三险一金、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优型商业险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大部分农民工呢,他们有什么可以扣除的?


  有人可能又会说,包工头不给买社保就是剥削,就是不合法!如果这样说,我只能说你估计是活在真空中吧?你去农民工比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问问,你看有多少农民工愿意购买社保?社保个人也是要交一大笔钱的!


  我们再回到农民工的工资上来,看看个税的问题。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扣除5000元/月,那么按照一个农民工月收入1万元的话,第一个月就要扣1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现在的工薪所得执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越到后面税负约高。假设月收入1万元的农民工全年收入了11万(工作11个月),扣除全年基本费用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万元,税率是10%,应交税额是2480元。这还不包括扣社保的钱,


  而如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月入10万以下免增值税,同时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数是按照0.5%-2%核定,大家算算那边交的税比较少呢?大家不要以为农民工月入1万元就是很高了,对于建筑工地来说,那只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岗位的工资。工资越高,二者的差异越大。


  有人会说,个人代开劳务费也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税啊,最后跟工资交税不是一样吗?


  如果这样理解,我只能说对实务太不了解,请接着看。


  二、包工头的无奈选择


  1.社保入税的影响


  社保缴费归到税务局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再想过去那样在社保缴费的时候隐瞒员工工资就变得基本上不可能。因为税务要求企业是全员申报,所有的工资都必须申报,哪怕是一分钱的个税都不用交的也必须申报。


  然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是按照单位的工资总额乘以缴费比例得出的。


  有人又要说,我们现在社保缴费基数就比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低,税务局不是也没有找我们麻烦吗?


  如果这样想,我劝你好好的去学习一下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今天不来查你,不代表以后不查你,“秋后算账”的事情还少吗?


  有人肯定又要抬杠了,你开的发票,是“劳务费”,我们还不是要申报个税啊?


  我什么时候说过农民工开具的发票就必须是“劳务费”呢?难道就不能开具的是“建筑服务”或“施工服务”之类的吗?开具后者,性质上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就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需要支付方再去申报和扣个税。


  因此,那些施工单位,根本就不敢把农民工视为自己的“员工”以“工资”名义发钱,否则社保费就会压垮他们,还不要说高额的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农民工也不愿意承担的问题。


  迫于无奈,施工单位只能把一些人工,以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提供发票。


  2.包工头的分类与最优选择


  在建筑施工市场,除了业主外,所有的承包方都是“包工头”,总包是最大的“包工头”,然后各分包是中“包工头”,跟农民工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实际上就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工段长”、“组长”等,但跟农民工直接打交道包括结算工资的都是最小的“包工头”。


  跟农民工打交道的小“包工头”,多数都是农民工自己的亲戚或乡邻等熟人,其本身多数也是农民工或农民工转变过来的。农民工到工地打工,很多都是依靠熟人相互介绍去的。这些“包工头”带着乡邻乡亲在外一起抱团取暖,作为领头人去揽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或工程,然后召集大家一起来挣钱,没有事情做的事情大家又都各自回家。所以,有人说“包工头”黑心,是真的不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如果这些“包工头”黑心的话,他回到家乡会抬不起头的,而且口碑也会变差,以后也就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出去混了。


  这些“包工头”,可能自己注册有建筑队,也可能没有。但是,这些人的脑子都是非常好用的,知道怎么能够利益最大化,包括对自己利益最大化和对乡亲们的利益最大化。从目前来开,给上游的发包方开发票,其实就是“包工头”的最优选择。


  当然,“包工头”要利益最大化,开发票就要想办法少交税。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如果大于10万元怎么办呢?很好办啊,叫下面跟着一起打工的乡亲们帮忙去代开发票啊!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包工头发工资索要发票”的新闻。


  大家可能只看到了新闻标题,其中的真实情况,你了解过吗?


  三、发包方的无奈选择


  业主,我们就不多说了,肯定是要总包出具发票的。


  分包方,也是企业,也是要遵守中国税法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应税项目的,除个人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其余的应税项目支付统统都要发票。所以,没办法,分包方只有找“包工头”索要发票。当然,“包工头”就各显神通的去找“发票”。


  原来,对于劳务支出,只要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没有发票,很多税务局也是认可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可是,现在有规定了,你总不能让人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去知法犯法吧。


  四、其实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的


  如果学习过财税知识的专业也在抨击人家索要发票的话,我只能非常认真的说,你的财税知识只是“半罐水响叮当”!


  很多人追星,都知道明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室。知道为什么吗?


  ——明星们,其实就是要给付钱的自己开“发票”。


  明星的出场费、影视剧的片酬,从性质上来说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工资”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没有!都是个人的劳动报酬!


  但是,明星为什么要选择工作室来主动开发票,而不选择“领工资”或“领劳务费”呢?


  如果你稍微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了解一丁点,就知道二者的差异在什么地方。


  工资,适用税率3%至45%,如果选择是工资的话,明星们不用说肯定会是最高档的税率。


  劳务报酬,个税法修改前最高税率是40%,修改后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等一起算税,最高税率也是45%。


  而成立工作室呢?就是相当于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只交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就是“经营所得”,税率是5%至35%,最高税率直接低了10%。同时,工作室还可以雇佣人员发工资,比如明星们的助理、保镖等,以及平时的办公开支等都可以税前扣除。这些扣除是在“领工资”或“领劳务费”时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正规的情况下,成立工作室自己给付钱方开发票,对明星也是好处多多的。


  明星们都是高净值人群,身后都是有真正的专家给其策划,方案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在,农民工或“包工头”学习一下明星们,自己策划一下,或者被迫策划一下,自己开发票领工资,难道就有那么多的问题,甚至上升到道德的高地来批判?


  个人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总局在多个场合也是多次强调,甚至还专门在文件中强调房屋出租收取数月租金,平均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可是,部分地方或部分税务机关,没能及时转变思维,落实的很不到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执行了个人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税务总局没办法又专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强调:从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48号公告这一规定的背后目的,还是为了让个人月入10万余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真正的落地。总不能让“包租婆”月入10万元可以免增值税,而农民工月入1000元还要交税的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吧?否则,税收的公平又如何体现呢?


  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经营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就变成了“经营所得”,这里面存在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以后可能就会出现很多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


  总结:回答所有的财税问题,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否则,就会出现目前网上的有人问:“现在硬铺车票那么便宜,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去挤硬座呢?”;“为什么农民工回家过春节要骑摩托而不坐高铁呢?”


  我只能说,问这样问题的人,与“何不食肉糜”有什么不同!


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能否扣除

案例


  嘉诚公司在人才引进时,为了吸引人才,往往在薪酬制定时会因人而已,部分特殊性人才,洽谈的是税后工资,财务在核算时也欠规范,并未进行税前工资的换算,而是直接按税后工资支付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能否扣除?


  政策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判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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