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法财税处理规定汇总
发文时间:2020-04-08
作者:刘金涛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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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处理


  (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财务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3、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4、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3、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5、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6、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2、《个人所得税法》


  1)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六条第八项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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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重整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房企重整中不仅包括破产重整案中普遍存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还存在一些特别权利,如回迁安置户的绝对优先权、消费性购房者“超级优先权”,以及本文重点关注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目前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普遍采用“先行支付部分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当房企因资金链断裂出现流动性问题,或因后续不全无法正常竣工销售,就会出现“烂尾楼”“问题楼盘”,损害购房者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条件的,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超级优先权”可以得到充分保障;而对于承包人而言,不行权或不正确行权,可能导致其在重整程序中丧失优先受偿权,只能以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同时破产法又属于特殊法,相较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讼,对行权程序也有一定要求。因此承包人有必要了解房企重整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避免失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对该条文字表述略作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来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明确了行权方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性。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六条)。

  鉴于此,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应按照回迁安置债权、消费型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顺序确定清偿顺位,而列入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对承包人债权人的清偿率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适格:行权主体应当是与债务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即承包人。但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也可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优先受偿。

  另外,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仅提供智力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工作成果未物化到建筑物价值中,无法折价亦无法拍卖,因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在期限内行权:《建工司法解释(一)》生效后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到合理期限,但该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认为该18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该期间内行权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关于期限的起算点,《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一般以工程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如果相关价款的付款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申请之日未届满,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速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件的裁判精神,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三)质量合格:《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都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对于已竣工工程来说,这一点也与期限起算点有关,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竣工结算前提条件,对于未验收合格的合同,本身不具备期限起算条件;对于未竣工工程来说,如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等不归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则同样也可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优先受偿,是为法律对于承包人的特别保护。

  (四)建设工程具备折价、变卖条件:《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的行权方式为折价、变卖,因此债权人能够行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本身可以实现流转,否则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从谈起。

  部分建设工程不具备折价、变现条件,如公租房(见(2019)最高法民申69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等等。但我们也关注到部分违章建筑被拍卖、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保护的案例,因此具体仍应以折价、变卖作为前提条件。

  (五)优先受偿权范围: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案件裁判文书将其解释为“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住建部和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故,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涵盖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不过,《建工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宜列为普通债权,个案中如属于惩罚性债权的也可以列为劣后债权。

  (六)行权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权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受偿和拍卖价款受偿。前者较常出现的情形是“以房抵账”,即用已完工的商品房抵作工程价款;后者则更多出现在司法程序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XX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生效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后,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司法拍卖优先受偿。

  关于以其他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84号和(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案件中对于“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给出了肯定的意见。特别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案件中,最高院指出“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该案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于破产案件中优先受偿权的审查与认定具有更加直接的参考价值。

  本文认为,在破产债权审查中,不宜将债权人发函一律认定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如债权人仅声明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行权的意思表示,则不应被解释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对于超过期限的不宜认定为优先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为宜。

  三、破产债权审查中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的几种典型情形

  在重整中,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对各类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成为无争议债权。结合笔者团队办理破产管理人项目中的相关经验,部分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申报的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性,应列为普通或其他类债权,对于几种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一)主体错位

  在笔者团队曾办理的某重整案中 ,债务人存在多个关联主体,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虽然建在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且由债务人实际使用,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债务人的关联主体与承包人签订,即在法律关系上来看发包人并非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务人,在该案中承包人应向合同发包人即破产企业的关联主体主张债权,其与破产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59号裁判文书,委托代建与工程施工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由委托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讨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作为从权利与债权一并转让;同时优先受偿权的转让既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展现了类似观点。但同时一些判决也持有相反的意见,目前司法实务中尚未统一,有待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申报一般包括了“债权性质”一栏,债权人在申报时应当主动将债权申报为有优先权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一般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管理人没有义务主动释明或调整为优先债权。这一点也可以参照(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

  (三)逾期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中较为常见。很多承包人了解到发包人财务状况恶化后,不会直接主张行权,而是保持观望,但在观望过程中很可能错过18个月的行权期限。

  例如笔者团队曾办理的重整案中,某承包人于2016年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于当年竣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已经满足付款条件。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项,直至重整受理前,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对账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写明发包人拖欠款项金额,但在协议中并未写明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申报期间内,承包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本文认为,承包人未在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能够确认债权的存在及债权金额,但不能确认债权性质,18个月行权期限为除斥期间并已届满,不能从《债权确认协议》签订后重新计算期限。

  (四)无法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停工停产,无法及时安排竣工项目验收,因此在债权申报时无法提供竣工报告;或者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已经陷入困境,工程中途停滞,无法确认未竣工工程质量。

  本文认为,对于债权人无法提供验收材料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管理人不宜直接认定为优先债权,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暂缓确认,待债权人会以后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开展验收或工程质量审查工作,在债务人无法配合、无人配合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工程质量得到确认后依法确认债权。

  (五)不宜折价或变卖的工程

  例如笔者团队曾办理的重整案中,承包人施工项目为大型设备安装项目,该套设备嵌于厂房内,无独立产权,且事实上不可与厂房分离。

  本文认为,对于不能形成独立产权、且分割后会影响整体功能使用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具备折价或变卖的条件,因此不宜将承包人申报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对此也可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案件,法院指出“该分部工程(注:防排烟及通风与空调系统供应、安装部分)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六)超越优先受偿权范围申报债权

  这一情形在破产债权申报中较为常见。不同于诉讼案件需要考虑诉讼费用,在破产案中债权人倾向于“多”申报一部分债权而较少考虑申报的合理性。如前所述,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债权人一并申报为优先债权的,管理人宜调整为普通债权;视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属于惩罚性债权的,也可以列为劣后债权。

  另外关于履约保证金,也有债权人将其列入优先受偿债权一并申报,本文认为履约保证金同样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优先受偿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而履约保证金并不属于“价款”,仅为工程项目的履约担保,且实践中大多以保函方式提供,进一步缩限了优先受偿适用的可能。关于这一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案件,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很明显,履约保证金未实际投入、也无法投入到建筑物中,因此不应列为优先受偿范围,如承包人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列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四、结语

  房企重整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清偿率,不同类债权金额比例构成也直接影响管理人对于重整方案的制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准确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范围和程序,有利于保护其自身权益。


浅谈新发展格局下先进制造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从全球范围看,先进制造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竞争的关键领域,梳理影响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薄弱环节,定位加快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创新改革与转型升级,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

  我国先进制造业虽然已经取得引人瞩目的发展,尚存在资源配置效率、创新产品国际竞争力等需进一步提升的方面。同时,在关键技术突破、行业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与积累等方面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在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抓住机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从全球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的跨越,以国内国际双循环为主要抓手,打通先进制造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产业协同的正向溢出效应,构造先进制造业与其他产业的系统综合体,努力提高产业链稳定性。

  本文从企业层面入手,从资本投资效率、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人力资本积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等五个方面,浅谈先进制造业企业为提升“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自身竞争力可以考虑的一些方面,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提高资本投资效率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资源情况,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和研发能力。提高资本投资效率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创新产品和业务投资方面,先进制造业企业对研发、设备、厂房等投资需求较大。当存在多个产品或业务线的创新性探索研发时,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极容易出现布局过大而不能兼顾的情况。建议企业对各个产品和业务线的投资进行统一的资源筹划安排,避免多而杂的投资。在企业发展初期,审慎评估产品或业务线投资的回报周期和可行性,尽量避免投资过度,尤其要避免在产品生产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过度投资,降低产能过剩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境外业务投资方面,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响应“双循环”倡议,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通过“走出去”发展对外投资。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合作,吸收先进管理经验,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二、提高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

  研发投入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创造稀缺异质性资源的基础以及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研发投入提供了接触、模仿、吸收、利用新的外部技术的机会与可能性,使先进制造业企业对技术未来发展方向有更加准确的预测,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高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制造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一些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依赖进口的同时,也受到国外先进制造产品及其更新换代的威胁。同时,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不高,还没有完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数字经济时代为先进制造业更好进行资源配置、细化与延伸产业、实现高效便捷的生产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强大冲击。相对落后的制造方式如果仍以传统的要素驱动,则不符合时代对生产制造智能化、高效化与绿色化的要求,亟需通过研发创新来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更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通过吸引投资、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实现技术积累与创新。具体而言,首先,可以通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来提升生产制造质量,并优化生产工艺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其次,积极推进优秀科教资源与企业产业链的融合,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中心共建、股份合作、创新成果孵化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创新效率。最后,还可以积极寻求与行业龙头的技术合作,更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三、提升人力资本积累

  我国的高级技术人员整体数量不足,先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受到了人力资源的制约。同时,我国先进制造业目前还缺乏成熟的人才服务平台,在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不同阶段的衔接尚不完善,人才培养与产业的适应度不高,导致年轻的创新型人才引进困难。

  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先进技术具有依赖性,需要较高的人力资本支撑,因此,持续优化与积累人力资本对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竞争力十分关键。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体系,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高度重视引进创新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除了丰厚合理的薪酬体系以外,积极良好的企业文化、明确的愿景与使命也是吸引人才的关键。另外,还可以考虑采用员工持股计划,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等积极的公告效应吸纳人才流入。

  其次,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手段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其对前沿技术的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从而培养有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复合型人才。在引进高端技术型人才的同时,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对原有员工的培训投入,实现人力资本素质水平的整体提升。可以通过定期组织技术培训、聘请海内外高端技术专家讲座等方式,让熟悉企业运营方式的内部员工紧跟时代与技术发展,适应科技创新与发展升级的需要。“互联网+”还为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提供了渠道,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知识外溢与共享提升其技术能力与创新效率,从而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

  最后,通过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智能化转型升级,增加对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生产设备的使用,对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予以积极回应,推进智能化转型,促进企业劳动力节省型的技术进步。

  四、履行社会责任

  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长期战略性规划,可以为先进制造业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一定的可能性。实践中,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其塑造企业品牌形象,获得更多社会支持,进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具体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可能满足政府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与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员工、政府和环境相关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往往有机会建立长期良好互动,形成良好的口碑,赢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和支持,间接为持续提升竞争力加分。另外,这也是向外界传递自身具备较强财务实力、较大发展空间、较新经营理念等的重要载体。先进制造业企业积极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反映企业自身的资源配置状况,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

  五、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

  信息化科技革命给全球产业链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以信息科技,智能制造、新能源为代表的技术创新与传统制造业的相互渗透和深度整合已经开启新一轮产业变革,将对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先进制造业企业从战略高度推进高端化、智能化与绿色化发展,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考虑构建“智能+绿色”的发展模式。

  首先,响应“碳达峰”与“碳中和”理念,打造高质量的清洁环保制造体系,促进绿色循环生产。提升绿色战略认知,包括绿色发展认知、社会责任意识、外部压力感知等因素,将绿色低碳纳入发展战略。聚焦效率和创新,从传统低效的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转型,建立基于低碳循环的高质量绿色制造体系。加大对排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领域的投资,更新升级相关设备,实现低碳循环生产的转型升级,同时考虑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以减轻投入的压力。从技术上突破生产节能、绿色回收等关键性瓶颈,严格遵守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促进绿色发展。

  其次,加速智能化转型,培育绿色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打造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有效利用公共技术平台,通过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开展对战略性前沿技术和产业薄弱技术的联合攻关。

  最后,营造绿色导向的企业文化、建立绿色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树立员工的绿色价值观,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要培养和引进相关人才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与低碳技术研发活动,加快绿色技术与低碳技术的成果转化,构建“智能+绿色”持续发展模式。

  本文仅浅谈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几个方面提高竞争力的考虑点。在全球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目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全新格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也成为市场的关注热点。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当前格局下的发展和竞争力提高之路,值得大家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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