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个税每月越扣越多?这篇文章讲清了
发文时间:2019-09-15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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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工资、薪金实行“累计预扣法”和“按年汇算”。个税改革前按月计算,只要收入差不多,每月扣税也差不多,改革后,应纳多少税,是按月累计而不是按月计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半年多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质疑新个税减税效果的声音。据媒体报道,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的群体反映每月收入差不多,但缴纳的个税却呈现“前低后高,逐月增加”的现象。


  “每个月工资差不多,为什么这个月扣的个税比上个月多了?”这是近来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和单位财务问得最多的问题。某设计院副主任刘某表示:“我每月收入2.2万元没变,1月、2月缴个税480多元,3月涨到1300多元,4月就上升到1600多元。”一些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反映,每月扣缴的个税不一样,后面月份比前面月份逐月增加,感到很困惑。


  那么,个税减了吗?如果减了,为什么纳税人没感觉,甚至感觉个税在增加呢?


  到底减没减,笔者根据新老个税法做了一个测算,结果是个税确实减了,收入越低,减税幅度越大,收入越高,减税幅度越小,这有利缩小贫富差距,特别是扣除了五险一金后的净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达一半以上至全免。这还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优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差别化的减税福利,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减税,个人负担越重扣得越多,减税幅度就越大。以一个上有老下有小,房贷还没还完的中年人(独生子女)为例,每个月赡养老人扣2000元,子女教育扣1000元,住房贷款扣1000元,那么该中年人月净收入在9000元以下都不需纳税,超过9000元也因扣除增加使得应纳税所得减少而少纳税,还有可能适用低税率进一步减税,如果还参加了继续教育,每月还可扣400元。


  那为什么会出现“前低后高,逐月增加”的现象呢?


  厉害的来了!


  这是因为新税法对工资、薪金实行“累计预扣法”和“按年汇算”所致。个税改革前按月计算,只要收入差不多,每月扣税也差不多,改革后,应纳多少税,是按月累计而不是按月计算。平时纳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如果只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当年预扣税款总额与应纳税额一致,无须汇算。而每月预扣预缴税额是按截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收入来找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算出累计应预扣税款,再减去以前月份已扣税款的余额为当月应预扣税款。随着月份的增加,累计收入也就不断增加,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税率跳档,一部分收入按高税率计算个税,导致“前低后高,逐月增加”现象。这是一种正常现象,这样设计其实对纳税人是有利的,是让减税红利尽早地落入纳税人的钱包,一年算下来该缴的税分到每个月,前面月份少缴点,难道不好吗?


  还以刘某2019年每月工资扣了五险一金后2.2万元,只享受了一项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应纳个税为例:刘某2019年按老政策每月缴3620元,全年缴43440元,按现行政策算,每月扣个税480元~3200元,前低后高,全年扣个税21480元,全年新政策比老政策减税21960元,总减税幅度50.6%。


  部分纳税人对减税没感觉,甚至觉得税在增加,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部分纳税人习惯了按月比较而不习惯按年比较导致的错觉。今年后面月份与前面月份比,税肯定是增加的,正确的比较方法是按新政策计算该缴多少与按旧政策计算该缴多少比,按年总纳税额比而不是按月纳税额比。有人说新个税计算方法较复杂,非专业人士也算不来。那也不用算,只需和去年缴的个税比一下,如果去年和今年的工资、薪金收入一样,今年的个税肯定比去年的少,至少不会增加。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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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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