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发文时间:2019-07-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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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备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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