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准则)是准“税收政策”
发文时间:2019-10-29
作者:李华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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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企业、投资者、国家税收利益,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告),国家需要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准则))均为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企业应遵循会计制度(准则)制订的规则、方法、程序,把会计处理建立在真实、合理、公允的基础之上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会计制度(准则)是各项税收政策的基石,各项税收政策离不开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准则)类似于“皮”与“毛”的关系。真实、合理、公允是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收政策的共同的灵魂。因为制度规定不同,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内容,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收政策的纳税差异在所难免。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变更与实际运用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是深刻。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企业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违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会计制度(准则)的变更会引起相关税收政策的变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文件规定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缴纳的印花税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2016年12月,财政部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促进财税[2016]36号文的贯彻落实,重新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账务处理(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此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16]22号从会计制度上废除了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明确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70号公告是“残缺的”,仅仅列举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基金等,可不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新项目预预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能够容易按项目区分。如果一个开发企业同时开工多个项目,预售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分项目、混合进行,如何准确核算单个开发项目应负担的增值税,就需要按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定向核算,这可能会成为一个难题。


  税法无明文禁止,就应以会计制度(准则)规定为准。因此,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认为,营改增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基金等按规定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以上观点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应当听取、遵照当地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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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LPR接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九项税收政策

 一、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二、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二十五、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享受免税政策在2017年底前未满3年的,享受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一、(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借贷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的资金借贷,在企业看来是无所谓的事情,无非是左口袋的钱装进右口袋,或右口袋的钱装入左口袋,钱还是那些钱,钱的主人还是钱的主人,一切都没什么变化,对此,税务机关却要征税简直没有任何道理。表面上看企业的理解似乎很有些道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财产,都要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自然也就应当承担者各自的纳税义务,虽然与集团各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但在经营活动中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同样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但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因为相互的关联关系,资金借贷的情况很频繁、很普遍,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按营改增的规定,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什么是企业集团,2018年9月1日以前,企业集团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9月1日后,企业按《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且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这里要注意将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区分开来。企业集团内的单位是关联企业,但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都是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其次、资金必须来源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企业自己发行债券。除了这两个资金来源的渠道,其他的资金来源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向其他企业的借款。


  第三,借款方可以是企业集团,也可以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核心公司的借款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使用借款的单位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第五、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公司借款给下属单位;也可以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借款给集团内下属单位。借款应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第六、借款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36号文)


  除了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2019年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该文件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从对该规定的分析来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适用对象是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要是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都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资金必须是集团公司与集团的核心企业从银行的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收入。由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借给企业集团的其它单位。


  其次,对于资金的来源,此项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资金可以来源于企业向银行的贷款,也可以是企业发行债券的收入,还可以是企业的自有资金。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的资金必须来自于银行的借款或者自行发行债券的收入。


  第三,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的借贷必须是无偿的。换句话说借钱不用付利息。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借贷资金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利率水平。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共不到两年的时间。


  第五,2019年2月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换句话说,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溯及既往。


  第六,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第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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