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借贷相关税收政策
发文时间:2019-07-02
作者:魏春田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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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的资金借贷,在企业看来是无所谓的事情,无非是左口袋的钱装进右口袋,或右口袋的钱装入左口袋,钱还是那些钱,钱的主人还是钱的主人,一切都没什么变化,对此,税务机关却要征税简直没有任何道理。表面上看企业的理解似乎很有些道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财产,都要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自然也就应当承担者各自的纳税义务,虽然与集团各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但在经营活动中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同样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但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因为相互的关联关系,资金借贷的情况很频繁、很普遍,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按营改增的规定,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什么是企业集团,2018年9月1日以前,企业集团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9月1日后,企业按《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且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这里要注意将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区分开来。企业集团内的单位是关联企业,但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都是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其次、资金必须来源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企业自己发行债券。除了这两个资金来源的渠道,其他的资金来源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向其他企业的借款。


  第三,借款方可以是企业集团,也可以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不是企业集团核心公司的借款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使用借款的单位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


  第五、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公司借款给下属单位;也可以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借款给集团内下属单位。借款应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第六、借款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36号文)


  除了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2019年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该文件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从对该规定的分析来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适用对象是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要是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都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资金必须是集团公司与集团的核心企业从银行的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收入。由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借给企业集团的其它单位。


  其次,对于资金的来源,此项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资金可以来源于企业向银行的贷款,也可以是企业发行债券的收入,还可以是企业的自有资金。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的资金必须来自于银行的借款或者自行发行债券的收入。


  第三,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的借贷必须是无偿的。换句话说借钱不用付利息。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借贷资金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利率水平。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共不到两年的时间。


  第五,2019年2月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换句话说,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溯及既往。


  第六,该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第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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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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