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11-11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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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线下的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是线上“双十一”,生产销售企业(当然一般是以商业为主体)在业务推广活动中随机向个人赠送网络现金红包,用于增加销售交易的成功转化率是一项常见的运销业务模式。对于网络随机现金红包,个人取得之后,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并非一律需要缴纳。


  在实务中,对于应当需要缴纳的,根据现行个税法规定,采用的是企业扣缴方式。一般赠送现金红包采用的是税后所得的发放方式,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对于企业开展活动的实际支出差异较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由此可见,企业赠送的网络现金红包,个人取得过程中,与购物等消费无关的直接可以提现的红包收入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实务中,现金红包并不都是属于直接提现的红包,更多的是赋予附加条件的不可提现红包。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看看一个案例。近日发布的《2019年天猫双11超级红包规则》显示,其网络红包赠送规则大致是:


  1.赠送:用户在2019年10月2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0,每天有拆奖机会,有机会获得不同面额的天猫双11超级红包。


  2.使用:


  (1)直接使用:用户获得的红包,不能提现,不得转赠他人,不得为他人付款,并且在2019年11月1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9期间使用,逾期作废。用户仅限在天猫或淘宝平台购买规定使用的范围的实物商品订单中使用。使用时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红包现金金额之后支付折扣优惠后的货款。


  (2)退货使用:使用红包的订单若发生退款的,则分别退还相应的金额和现金红包。退款成功时,若仍在红包有效期结束后50天(北京时间)内,则退回的红包仍可使用,且新的有效期以红包券面展示为准;退款成功时,若已超过红包有效期结束后的50天,则退回的红包不可使用,失效作废。


  在上述规则中,对于红包使用的详细规则还有很多,但核心是红包不能提现,只能在购物时用于抵付货款,并没有直接支付到用户钱包中,其实质就是一种价格折扣券。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现金红包无需扣缴个税。


  近期,拼多多在大力推广电商平台过程中,则采用了随机红包(100元、200元不等)式完成一定任务之后,允许领取的现金红包直接提现。这种推广,让领红包的人在随机打开取得接近红包金额的情况下,会很容易加入辅助推广行列,是的整个推广产生巨大的叠加效应。这就属于直接的提现网络现金红包。


  对于网络现金红包,我们不能仅仅以其名称来判断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而是应该分析其实质,然后才能准确判断。随机赠送给本单位之外个人的网络现金红包,如果是属于没有任何搭配使用的要求,直接提现,支付至个人钱包的,则应当缴纳个税;如果是属于不可提现的,并且要求用于购物(或服务)时才允许等值抵付货款(或服务款)的,本质上并没有现金的支付,仅仅是名义上为了吸引“眼球”,称之为现金红包,实际上就是代金券,只有方式消费时与消费金额一起结算,不能单独提现,一般还有期限限制,逾期作废,故应属于折扣性质,无需扣缴个税。在初步判断的时候,我们可以从是否可以直接提现来入手。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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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纳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这是一条纳税义务的规定。


  国税总局令应该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有没有权力规定纳税义务呢?


  2、《立法法》第八十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部门规章不能没有依据地增加公民的义务。


  3、《税收征管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征管法的规定和立法法一致,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义务。


  部门规章不能规定纳税义务。


  4、《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对于公民的纳税义务,宪法规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都不行。


  因此,对于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只能法律规定。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居民个人有纳税义务。


  没规定个体工商户什么事。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看到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了吗?


  仍然没有个体工商户什么事。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部个人所得税法,就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个词。


  因此,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没有纳税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居民个人?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个体工商户是有法定的组成形式的。


  有组成形式,当然是一个经济组织了。


  经济组织,会不会是居民个人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名称组织形式”,再一次以法定的形式确定: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组织形式。


  当然就不会是居民个人。


  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可以招用多少人,最高收入是多少,这个没有限定。


  也就是说,如果成立一个“华为信息技术厂”,招用几万员工,年收入几千亿,应该没有什么限制。


  再成立一个“华为技术研发中心”,招用几万科学家,每年搞几千亿的收入,应该也没有限制。


  如果告诉说,这样大规模的华为信息技术厂和华为技术研发中心,这两个大个体工商户是居民个人,它们不是组织,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4、《税收征管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再看一下征管法排列的次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排列在中间,它后面还有一个“事业单位”,前面是“企业”。


  通常理解,这种排序,个体工商户当然不是作为个人看待的。


  5、我们再看一下《征管法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征管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提到的:“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


  再一次明确了: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个人。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法主体。


  6、基于以上理由,我们给出结论:


  个体工商户不是居民个人。


  而且,再强调一下:不是。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不论是工商法规还是税收法律都规定的很清楚。


  经济组织当然不是居民个人。


  四、行政法规是怎么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的?


  基于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只能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一处提“个体工商户”这个词。


  到这里,基本就可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可能是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而且,征管法及细则、工商行政法规等都明确,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不能和居民个人划等号。


  但还是有必要看看税收行政法规怎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纳税。


  但这个经营所得,条例写的非常清楚,是个体工商户取得的。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经济组织,这个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所得”,应该交什么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既然是经济组织,取得了“经营所得”,应该去企业所得税法那里看看它收不收。


  个体工商户这个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这里,不是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


  五、由以上,我们做出判断:


  1、之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纳税义务,要由部门规章来规定,是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


  2、由部门规章来规定个人的纳税义务,不符合征管法、立法法、宪法。


  3、建议:


  (1)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对纳税义务的规定。


  (2)通过修法或释法来明确纳税义务。


收到了商场给予的价值2000元的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疑问


  我昨天收到了一家商场给我的礼品价值2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


  若是你就是该商场的职工,收到了本单位的礼品,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由所在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申报个税。


  情况二


  若是你不属于该商场的职工,该礼品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者商场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


  由支付礼品的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税。


  案例:


  商场送给我2000元礼品,礼品是商场外购的,购买价就是20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


  情况三


  若是你不属于该商场的职工,你取得的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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