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12-17
作者:税收实战
来源:税收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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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纳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这是一条纳税义务的规定。


  国税总局令应该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有没有权力规定纳税义务呢?


  2、《立法法》第八十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部门规章不能没有依据地增加公民的义务。


  3、《税收征管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征管法的规定和立法法一致,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义务。


  部门规章不能规定纳税义务。


  4、《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对于公民的纳税义务,宪法规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都不行。


  因此,对于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只能法律规定。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居民个人有纳税义务。


  没规定个体工商户什么事。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看到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了吗?


  仍然没有个体工商户什么事。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部个人所得税法,就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个词。


  因此,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没有纳税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居民个人?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个体工商户是有法定的组成形式的。


  有组成形式,当然是一个经济组织了。


  经济组织,会不会是居民个人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名称组织形式”,再一次以法定的形式确定: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组织形式。


  当然就不会是居民个人。


  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可以招用多少人,最高收入是多少,这个没有限定。


  也就是说,如果成立一个“华为信息技术厂”,招用几万员工,年收入几千亿,应该没有什么限制。


  再成立一个“华为技术研发中心”,招用几万科学家,每年搞几千亿的收入,应该也没有限制。


  如果告诉说,这样大规模的华为信息技术厂和华为技术研发中心,这两个大个体工商户是居民个人,它们不是组织,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4、《税收征管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再看一下征管法排列的次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排列在中间,它后面还有一个“事业单位”,前面是“企业”。


  通常理解,这种排序,个体工商户当然不是作为个人看待的。


  5、我们再看一下《征管法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征管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提到的:“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


  再一次明确了: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个人。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法主体。


  6、基于以上理由,我们给出结论:


  个体工商户不是居民个人。


  而且,再强调一下:不是。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不论是工商法规还是税收法律都规定的很清楚。


  经济组织当然不是居民个人。


  四、行政法规是怎么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的?


  基于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只能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一处提“个体工商户”这个词。


  到这里,基本就可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可能是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而且,征管法及细则、工商行政法规等都明确,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不能和居民个人划等号。


  但还是有必要看看税收行政法规怎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纳税。


  但这个经营所得,条例写的非常清楚,是个体工商户取得的。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经济组织,这个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所得”,应该交什么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既然是经济组织,取得了“经营所得”,应该去企业所得税法那里看看它收不收。


  个体工商户这个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这里,不是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


  五、由以上,我们做出判断:


  1、之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纳税义务,要由部门规章来规定,是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


  2、由部门规章来规定个人的纳税义务,不符合征管法、立法法宪法


  3、建议:


  (1)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对纳税义务的规定。


  (2)通过修法或释法来明确纳税义务。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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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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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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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特准延期纳税

税款缴纳期限是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款依法按期缴纳是纳税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但如何一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时,都会考虑到在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延缓等措施,既可以保障税收收入的基本来源,又能显示一种应对特殊困难的政策善意。因此,《征管法》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立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重新进行了公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明确为仍然保留的仅有的几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制度,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核准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基层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准。但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个别的特殊行政区域,也存在赋予有限的授权试点。


  2.申请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必须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是需要按期提前进行的,不能在已经发生欠税之后办理,也不可以与以后属期的税款进行合并之后一起申请办理。就目前实务操作来说,一般很少给予同一纳税人连续核准延期纳税的,毕竟还是需要考虑是否会形成后期的欠税。


  3.延期期限:经过层批,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核准的时间是三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


  4.获得的好处:作为核准事项,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才是具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办理的实际动力。对于经过核准,同意延期缴纳的,那么就不作为欠税处理,在核准期限内按时缴纳税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这是与欠税的区别。对于存在有非常特殊困难的,也有存在二次申请延期缴纳的。


  5.申请条件:申请延期缴纳,必须是存在特殊困难。对于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条件(或者说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申请需要的材料:核准事项办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就目前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来说,该事项可以通过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办理。


  由此可见,延期缴纳税款仍然属于是一项管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核准级别比较高的事项。


  二、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


  面对今年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支持复工复产,特别是让虽然体量小,但属于解决社会就业主要力量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管恢复生产经营,让更多的人就业,有“饭”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事情。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就是通过税务总局的名义,对特定对象的所得税统一准予延缓缴纳,并明确了特殊的政策。


  1.受益的群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即企业可直接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三个维度,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实务中,企业填写相关资料数据之后,申报表中会自动计算并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提醒企业,在填写时对于数据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延缓缴纳税款,但并不是一律延缓,即纳税人有选择权。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可能涉及办理户口入户等情况下需要完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等需求,提供选择权是必要的政策安排。


  对于这两类特准的纳税人是普适性的,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均可以按照10号公告延缓缴纳税款。


  2.受益的税款时段:均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期内需要申报缴纳的税款。10号公告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的,但发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因此,允许对于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已经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并与以后的规定期间内的税款一并延缓缴纳。税舟认为,如果金额很小,这一政策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资金流动性的优惠,不办理退税也罢。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按月申报纳税人,对于按季申报的,1季度在4月份申报,2季度还没有到申报时间。可见,按月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4至11月份的税款;按季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2至3季度的税款。


  3.延缓缴纳的期限: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一般也就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期内或者4月份的季度纳税申报缴纳期内,将享受延缓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逾期的,将按照征管法处理。


  4.办理方法:所谓延缓缴纳,自然就是对已经产生的税款允许延缓缴纳。因此,纳税人首先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纳税申报时,对于是否延缓缴纳的处理,略有不同。(1)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对于按照规定选择享受的,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次,就可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不需要另行办理核准手续。(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中“双定”户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届时一并扣划。


  5.注意事项:10号公告延缓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其他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


  三、如何看待延缓缴纳税款


  10号公告的延缓缴纳(也用了暂缓缴纳)税款,从溯源上看,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是考虑到疫情导致存在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纳税人范围广,且需要稳定社会就业,统一简化办理核准事项,采用了公告的方式进行统一的安排,属于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范畴。当然,在具体的细节上也是采用了特殊的处理,存在实务处理差异,如,期间内连续的申报税款都允许延期缴纳;简化资料报送,直接通过报表填写或暂不扣款等方式实现。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受惠纳税人在2021年的首个征期内不要忘记延缓缴纳的税款需要按时缴纳,别账户上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扣款,形成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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