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发文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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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4年12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8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3个)、固定资产(2个)、无形资产(1个)、其他(2个)等的会计处理。相关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

财政部会计司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1.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2.问:某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涉及交通局、园林局、环卫局等多个管理维护部门。目前,各方的管理维护职责边界比较模糊,均未对该项基础设施入账。经研究,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由交通局承担该市政道路的主要管理维护职责。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入账?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对于多方管理维护职责难以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由被指定承担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对整项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记账。本例中,应当由该市交通局对该项市政道路的全部组成部分统一记账。

  3.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问:某事业单位申报了一项在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及科研设备购置。该项目购置的设备是否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设备购置,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该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购置的设备,应当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2.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为正常开展业务,该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大修,相关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分析,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大修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本例中,该事业单位发生的租入办公用房大修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大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将相关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自交付使用当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根据本次大修预计受益期确定,不得超过剩余租用期限。

  大修工程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前按照估计价值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参照《解释4号》“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问:某事业单位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该事业单位预付的开发费用,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其他会计处理

  1.问:单位持有的数字人民币应当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答:单位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数字人民币”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问:对于单位取得的在后续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金额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积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单位取得在后续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金额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积分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进行备查登记。下次消费时,如果使用会员积分抵扣消费金额,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即不含积分抵扣部分的金额)确认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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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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