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行政非诉执行 案 号 (2022)浙0402执2516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2-12-01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642275B。
负责人:刘延军。
被执行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15号内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073583730。
法定代表人:姚伟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98040.54元及加处罚款98040.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100000元。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1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2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涛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玮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哲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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