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2-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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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行政非诉执行  案  号 (2022)浙0402执2516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2-12-01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642275B。

负责人:刘延军。

被执行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乍王路515号内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073583730。

法定代表人:姚伟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98040.54元及加处罚款98040.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100000元。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1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2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涛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玮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哲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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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的十个亮点

1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内涵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了行政处罚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这为后续设计行政处罚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同时,意味着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不当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即可通过相关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2 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被纳入行政处罚种类


  与原行政处罚法相比,新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今后行政机关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上的规定依据,并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做出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处理。


  3 新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制度


  新法规定,在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是,新法明确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做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这事实上是一种立法授权,有利于下位法补充完善上位法的实施制度。


  4 明确法律实施情况评估的法定职责


  新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这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定期组织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评估、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法定职责。笔者认为,今后对行政处罚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将会成为“新风尚”。


  5 建立法定委托处罚的制度


  新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一般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现实中存在距离现场远、执法成本高等难点。本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回应了这一实践中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当然,这也对乡镇、街道办等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高要求。


  6 主观无过错不处罚


  新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在坚持行政处罚客观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主观无过错不处罚的原则,是巨大的进步。当然,这个主观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而非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7 自由裁量基准或可成为执法依据


  新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自由裁量基准是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目前,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作为执法参考使用,不作直接引用。按照新法规定,如何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对基层执法是极大的挑战。


  8 简易程序案件标准提高


  新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原来50元、2000元的标准相比有了较大提升,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程度及基层执法需要。


  9 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入法


  新法在总结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试点经验基础上,第一次立法明确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10 异议期间不加处罚款


  新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该条是新增条款,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鼓励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倒逼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税务执法处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简易处罚标准、听证范围、办案期限等做了较大的修订,将给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带来重要影响。


  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种类。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今后,税务机关也可以相应地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的行政处罚种类,使处罚的方式更丰富灵活。如,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税务代理人采取通报批评、在期限内限制经营、限制从业的处罚,对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直接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前提是对上述处罚种类的适用条件、处罚流程、出具文书事先进行明确。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纳入听证范围,以确保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新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将申请听证的时间从“三天内”延长为“五天内”,明确五天为工作日,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保障。作为税务机关,应比照上述规定开展自查,在进行税务处罚时,有无限制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有无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渠道查询违法违章记录,或及时予以提醒。目前,全国有不少税务机关开通了网上办理税务处罚业务,但如纳税人存在陈述申辩意见,往往不能通过线上办理,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建议税务机关完善网上办税的陈述申辩意见反馈和沟通机制,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处罚的金额标准为公民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该标准已明显偏低。新行政处罚法将此标准提升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简易处罚为即办事项,处罚告知与决定书合并出具,流程较一般处罚大大简化。因此,这项变化对减轻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工作压力、便利行政相对人都是利好消息。在此基础上,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将税务所的罚款额上限由2000元提升为3000元。否则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既要按照简易处罚的流程即时办结,又要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处罚,将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困扰。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部分税务稽查处罚,在九十日内完成处罚存在难度,建议尽快将《税务稽查规程》升级为部门规章,允许延长审限。对于税务征管处罚,如遇纳税人在处罚过程中走逃失联情况的,建议税务机关及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结案,避免处罚超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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