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企事业单位发起,由商业机构运作的职业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为居民个人自愿购买的、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接下来具体介绍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在缴费及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一、概述
企业(职业)年金是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年金后,每个参加年金缴存的职工都会有一个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年金全部存入在个人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等到职工退休后,就可以将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取出。
个人养老金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在试点城市推行。该制度由人社部牵头建设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开设账户、缴费并购买金融产品。缴费阶段实行封闭运行,只进不出,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都在账户里持续滚存,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领出。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入口直接登录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查看自己个人养老金的运行情况。
二、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职业)年金在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阐述如下:
1.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对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上述两个文件均被《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废止。
举例说明:假设张三供职于A公司,2013年按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4%的标准,每月缴纳200元企业年金。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在2013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张三按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200元,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于企业缴费的8%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2.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举例说明:假设张三仍供职于A公司,2023年按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10000元)4%的标准,每月缴纳400元企业年金。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张三按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400元,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企业缴费的8%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计入2023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将上述两个文缴费期间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归纳起来就是,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4年1月1日起,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养老金在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阐述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不管选择哪种方法,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三、投资运营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职业)年金
依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养老金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文件规定,个人养老金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领用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职业)年金
年金在职工未退休前一般是不允许取出,但是如果年金缴存者移民,出国定居;因为生病或者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是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另外如果缴存者死亡,或者退休后企业年金账户余额还没有领取完就不幸死亡,那么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将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取出,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企业年金账户储蓄总额÷计发月数,直到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领取完毕为止。
由于年金对单位承担的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属于在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2014年1月1日起,年金单位承担的部分在存入个人账户时并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其他扣除费用”已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个人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就职工在领用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结如下:
1.在2018年12月31日(新税制实施前)领用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缴纳年金在领用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在财税[2013]103号文件实施前(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该文件实施之前单位缴付的年金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2014年1月1日前缴付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该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该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该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缴纳年金在领用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在财税[2013]103号文件实施之后(2014年1月1日)开始缴付年金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该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该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2019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后领用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假设张三所任职的单位从2014年1月开始设立企业年金,假定年金计划中未设领取额度限制。张三将于2023年12月31日退休,届时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为240 000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月领20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月应交个人所得=2000×3%=60(元);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季领6000元,即每月领20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季应交个人所得税=2000×3%×3=180(元);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年领240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4000×3%=720(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张三因出国定居一次性领完240 0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6920。应交个人所得税240 000*20%-16920=31080(元)
第三种情况:假设没有特殊原因,张三一次性领完240 0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应交个人所得税=240 000×45%-15160=92 840(元)
(二)个人养老金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五、申报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职业)年金
1.年金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缴费环节和领取环节,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具体如下
2.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下面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扣税方法如何申报说明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选择“综合所得申报”。
(3)选择“年金领取”,点击“填写
(4)填写年金领取报表,“是否一次性领取”选择“是”,点击“保存”
(5)选择“税款计算”,由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最后,选择“申报表发送”并完成网上缴税即可。
(二)个人养老金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2.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3.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4.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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