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预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发文时间:2019-09-01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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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平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毛利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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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随之发生变化,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重新测算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总局规定的下限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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