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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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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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随之发生变化,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重新测算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总局规定的下限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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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在我省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反映由于经济、政策、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企业资金压力,希望适当降低预售收入的税收负担。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应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规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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