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应用锦囊: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发文时间:2022-07-26
作者:普华永道
来源: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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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实务中,生产商或经销商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同时,可能也会向其客户提供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与其他出租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获得租赁资产的成本。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以其制造成本或采购批发价获得租赁资产,故其成本通常低于其他出租人以市场价格获得租赁资产的成本。

  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经营租赁,由于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客户,该租赁不等同于销售,故与其他经营出租人相同,不确认销售损益;

  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即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该处理方法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不同处在于,在融资租赁开始日,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即净额确认损益)。

  案例

  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货车制造商,其为客户提供直接购买货车或融资租赁货车的选择。假设甲公司制造一辆大型货车的成本为人民币25,000元。2X2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客户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客户出租其生产制造的大型货车A,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大型货车A;

  2)租赁期:自2X22年1月1日起20年,并于2X22年1月1日交付租赁资产给到乙客户;

  3)租金支付:自2X22年起每年年初支付年租金人民币2,809元;

  4)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大型货车A在2X2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31,000元,甲公司预计该货车剩余使用寿命为20年,且租赁到期时残值为人民币1,000元,乙客户未对残值提供担保。假设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为人民币29,786元,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为人民币214元。租赁期内货车A的保险和维修等费用均由乙客户自行承担,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和各项税费影响。

  问题:在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开始日及租赁期间,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要点分析

  要点分析:

  *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2,809×(P/A,8%,19)+2,809=29,785.51(元),取整后等于29,786(元);未担保余值的现值=1,000×(P/F,8%,20)=214.55(元),取整后等于214(元)

  基于上述分析,甲公司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分录: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为吸引客户,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有时以较低利率报价,使用该利率会导致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收入偏高,故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将销售利得限制为采用市场利率所能得到的销售利得。本案例中,由于甲公司在确定营业收入和租赁投资净额(即应收融资租赁款)时,是基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因此无需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继续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折现率8%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分摊的融资收益,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后续计量一致。

  此外,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了相关初始直接费用,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九、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构成融资租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为吸引客户,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有时以较低利率报价。使用该利率会导致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收入偏高。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将销售利得限制为采用市场利率所能得到的销售利得。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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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简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篇分析的是在《CAS21-租赁》准则(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应思考的税会差异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问题。


  碍于篇幅也便于直入主题,对新租赁准则中,理念的改变不一一赘述。仅就大家所熟知的,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这一模式及会计处理,简要分析税会差异。


  在新租赁准则下,但凡符合租赁的定义,对承租人而言,模型固定,会计处理便不再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了。


  承租人的的会计处理如下:


  此处引入了新的会计科目(应用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化处理除外):


  (1)使用权资产


  (2)租赁负债


  ①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②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引入了新的会计科目,那对应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呢?


  (1)租赁负债:


  A、初始计量:


  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B、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需要用到折现率,折现率首选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折现率的基本计算模型是:


  A×(P/A,r,n)+B×(P/F,r,n)=C+D


  即,通过“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计算。


  承租人支付每年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合同约定每年应支付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年末金额×折现率)


  (2)使用权资产:


  A、初始计量:


  包括下列四项:


  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③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④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B、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成本-累计折旧-累计资产减值损失)


  (1)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若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减值


  以上只是简单的对计算模型和会计核算方法做了概述,但从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我们又见“折旧”及“资产减值”,此处就是未来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从而需要纳税调整之处。


  新租赁准则下对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但是税法上依然会做以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如此一来,如果税务上认为是经营租赁,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只能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的租赁费支出,而会计对该税务上认为的经营租赁资产依然计提折旧,所以此处首先会产生税会差异。而计提减值这种类型,本身也属于税会差异的经常项目。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会差异一直都是汇算清缴中多有涉及的内容。加之,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若与某些特定企业类型下的会计核算相叠加,调整起来还是需要一番思量的。


  但,万变不离其宗,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究其原因是税会差异。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及企业采用的核算方式,都需明确,调整起来才能心中有数。


  所以,“税”与“会”从来不是两极,有的只是融合后的辨析。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新,更是需要我们从根本上了解税会差异,从而才能理清纳税调整的思路。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的几个疑难问题

前言: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承租人从“双重模型”调整为“单一模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外,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计量利息费用,而并不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承租人来讲,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税前扣除。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仍然要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此处还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


  一、案例:


  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 000元(税率9%),每年末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0 300元,其中,15 000元为向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 300元(含税价,税率6%)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支付的佣金;


  (3)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


  注:按照老准则,该租赁不构成融资租赁,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二、解析:


  租赁付款额=50 000×10=500000


  租赁负债=50 000×(P/A,5%,10)=386086.75


  未确认融资费用=500000-386086.75=113913.25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1、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386086.75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13913.25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


  2、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5300/1.06*6%)


  贷:银行存款20300


  3、后续计量:租赁负债将按以下方法摊销:

image.png

第一年: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0(50000*9%)


  贷:银行存款54500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9304.34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9304.34


  计提折旧:(假设10年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40608.68


  待: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0608.68【(386086.75+20000)/10】


  (二)、甲企业税务处理:


  第一年:


  租赁费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50000元


  初始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0000元


  财务费用纳税调增金额:19304.34元


  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纳税调增金额:40608.68元


  合计:纳税调减金额=50000+20000-19304.34-40608.68=10086.98元

image.png

三、纳税调整几个问题探讨:


  1、使用权资产及折旧是否应在105080表中填报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鉴于现阶段,税法尚未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使用权资产有任何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以不填报在此表为宜。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没有计入当年损益是否应调整?


  有疑问:计提折旧可能并未计入当期损益,如计入了生产成本等存货项目,是否还需要调整?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因此,只要在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即要求填报该表,并不要求一定要计入损益的折旧、摊销额。


  3、财务费用为何不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


  承租人会计核算的是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财务费用,因此并不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


  4、为何在45行“其他”项目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中45行为整张表的其他调整项目。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六)其他


  45.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调整规则,填在45行“其他”中,在没有更新或者明确之前,即利于填报,又便于查找解释。


  上述填报方式仅为本人一家之言,应以后续正式规定为准。


  四、总结:


  准则变化快,税法更新慢,本文仅介绍了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计量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以及租赁负债计算利息费用的税会差异,现阶段税法并不认可上述会计处理,后续是否更新调整,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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