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的税会处理”在线访谈实录
发文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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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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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董惠良


  文字直播


  主持人


  网友庄庄提问:企业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成绩而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应计入哪个科目?


  董惠良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主持人


  网友cpaer提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贡献收到的奖励计入了“其他收益”账户以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董惠良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云朵提问:能否说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吗?


  董惠良


  “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共同点都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其区别在于:“应收账款”是随时间的流逝企业具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收账款”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虽然“合同资产”也意味着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但不是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因为,“合同资产”除了面对客户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如企业自身能否完成履约义务的履约风险。


  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后,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大幅度提高,因为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辨别企业所面对的不同风险。


  主持人


  网友管力提问:“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吗?减值准备是否也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董惠良


  “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因为“信用减值损失”是针对客户违约风险而言的。但“合同资产”除了需考虑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导致的风险,如企业自身的履约风险等,所以不能计入“信用减值风险”,而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主持人


  网友欢欢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客户的对价是应收票据,如果企业准备以该票据贴现融资,按准则规定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后是否意味着该票据以后一定要用于融资。


  董惠良


  不是的,财政部财会[2019]6号文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之一是:“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可以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不转让或不用于融资,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其中的“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可以理解为在票据到期前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等。所以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后并不意味着非得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而不能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主持人


  网友相对而言提问:在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或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付款额,如果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包含增值税,是否要考虑增值税的融资成分?


  董惠良


  不需要考虑,基于两点理由,理由一:收入准则(租赁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考虑企业或客户与税务当局的关系;理由二:增值税是价外税,严格的说企业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应当将价外的增值税因素排除在外。


  主持人


  网友泉水叮咚提问: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考虑后,万一与按可变对价做出的判断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


  如果该项交易在年度内了结,不会产生问题,比如支付条件为1/20,应收账款和收入都按客户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后,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客户在20天内付款,客户获得了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一致,会计不需要进行调整。企业的利润总额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但是在扣除项目上可能有所区别,企业是收入确认减少了合同金额的1%,而税法是作为融资的理财费用扣除的。


  情况二:客在20天以后客户按合同总价款付款,企业未获得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金额不一致,则会计应当将该1%的现金折扣调整增加收入,与税法也不产生矛盾。


  如果该业务的20天付款期是跨年度的,客户在下一年度付款时按超过了20天后的合同总金额支付货款,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不一致,则需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但是,企业在处理这一类业务时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并结合影响可变对价的因素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判断。确定的交易价格,应当是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主持人


  网友Ali提问:企业将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票据”科目以后,是否意味着只能持有至到期,而不能在到期前发生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行为?


  董惠良


  不是的,在票据到期前可以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虽然如此,企业在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准确判断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尽可能避免按业务模式分类后的状况与未来实际发生的业务状况不一致的情况。


  主持人


  网友翡翠湖提问:能否明确一下“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董惠良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与合同相关。


  区别在于: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与合同相关,即指“当前”已取得的合同又指虽然“当前”未取得但“预期”会取得的合同。而“合同取得成本”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很显然只指“当前”已经取得的合同,而不包括“预期”将取得的合同。


  二是、“合同履约成本”,与未来的履约义务密切相关,是合同约定履约义务的一部分,是为了履行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如运输费用就是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义务时发生的费用。而“合同取得成本”与约定的履约义务无关,仅仅是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如合同佣金,只有在企业取得了合同,企业才会发生这笔佣金,没有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这笔佣金,佣金的发生与企业未来履约义务无关。又如,企业对获得大额合同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主持人


  网友Liza提问:“合同履约成本”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影响?


  董惠良


  对运输费而言,原准则规定与所得税法是一致的,都是作为“销售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是,运输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由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为“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了,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合同履约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在不同行业可能有所不同,是否所有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都会像运输费那样与所得税法产生差异,要做具体分析。比如,在建造合同中产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可能与税法是保持一致的。


  主持人


  网友财务孙提问:是否所有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的销售佣金都可以税前扣除?


  董惠良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准则已经很明确了,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销售佣金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否则不允许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了两种情况,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销售佣金,现行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是先确认资产,再“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销售佣金不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则产生永久性差异。


  主持人


  网友好天气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预收客户的款项,由“预收账款”科目改为“合同负债”科目以后,什么场合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董惠良


  根据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应收客户款项,但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的款项,换言之,“合同负债”是与企业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但是,企业除了与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以外,还可能存在与营业收入不相干的预收款项,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预收客户的款项,收到的预收款项因为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则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主持人


  网友心飞翔提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原预收账款科目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将其转换为“合同负债”时,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


  在将“预收账款”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转换为“合同负债”时,按相应的增值税率将其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主持人


  网友窗户提问:本人所在的公司是专门为整车厂生产汽车配套零部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模具,有些模具只能用于某配件,不能用于其他配件的生产,合同终止该模具就报废了。按原准则,该模具如价值不高,作为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高的,作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如何进行核算?


  董惠良


  该模具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因为该模具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模具与配件合同直接相关、该模具是企业未来制造配件必不可少的资源、该模具的成本随配件的销售能够收回。此外,该模具的消耗过程与配件收入的实现密切相关,所以应当“与该资产(模具)相关的商品(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


  修订后收入准则的这一规定可以准确计算该配件的销售毛利(毛利率),而且基本消除了企业通过调整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调节利润的空间。


  如果该模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不管是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势必造成摊销时毛利(毛利率)下降,摊销过后毛利(毛利率)上升。导致配件销售的毛利(毛利率)失真。如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管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都与配件收入的实现无关,配件销售毛利(毛利率)也是失真的。


  模具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后,采用与模具相关的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成本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主持人


  网友4399提问: 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如果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小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减免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主持人


  网友名字正在加载中提问:我公司销售商品收到对方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之后我公司又将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转让其他的债权方,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董惠良


  收到票据时,因为该票据到期之前要用于背书转让(融资行为)所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涉及的会计科目是“应收款项融资”。


  票据用于背书转让时,即使是银行承兑汇票,也要根据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将该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第二类是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一些城商行承兑的汇票),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不影响追索权,与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转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得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贴现或背书取得的资金确认一项负债。


  此外,针对企业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商业票据作为“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的做法,监管报告明确指出: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未履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不得重分类,但要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主持人


  网友Rooboo提问:我公司有多项经营业务,其中包括这次免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也有其他不免增值税的收入。免税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我怎么区分呢?


  董惠良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要根据合同约定及业务性质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对税收而言,免增增值税属于优惠事项,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次:进项税按如下方法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主持人


  网友勇月提问:本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中有客户在当年年底达到一定的采购数量后进行结算返点、次年以货币方式兑现返利的约定。这一类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这一类业务,涉及到收入准则所说交易价格中的应付客户对价,但是客户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是一个不确定事件,所以又涉及到可变对价的问题。在实务处理中是否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按可变对价的规定处理,销售返点部分在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预计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限制条件下,估计其最佳估计数,在确认收入时,按合同价款扣除该最佳估计数的余额确认收入。


  二是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当年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根据年底的结算结果在次年返利支付现金时,冲减次年的销售收入。


  主持人


  网友福中福提问:对于企业售出的预售卡,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董惠良


  企业售出预售卡收到的款项,计入“合同负债”科目,但是,“合同负债”不含税,而销售预售卡收到的款项是含税的,所以应当将收到款项中的增值税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客户实际购买商品时,将确认的销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日期: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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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简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篇分析的是在《CAS21-租赁》准则(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应思考的税会差异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问题。


  碍于篇幅也便于直入主题,对新租赁准则中,理念的改变不一一赘述。仅就大家所熟知的,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这一模式及会计处理,简要分析税会差异。


  在新租赁准则下,但凡符合租赁的定义,对承租人而言,模型固定,会计处理便不再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了。


  承租人的的会计处理如下:


  此处引入了新的会计科目(应用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化处理除外):


  (1)使用权资产


  (2)租赁负债


  ①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②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引入了新的会计科目,那对应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呢?


  (1)租赁负债:


  A、初始计量:


  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B、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需要用到折现率,折现率首选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折现率的基本计算模型是:


  A×(P/A,r,n)+B×(P/F,r,n)=C+D


  即,通过“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计算。


  承租人支付每年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合同约定每年应支付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年末金额×折现率)


  (2)使用权资产:


  A、初始计量:


  包括下列四项:


  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③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④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B、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成本-累计折旧-累计资产减值损失)


  (1)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若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减值


  以上只是简单的对计算模型和会计核算方法做了概述,但从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我们又见“折旧”及“资产减值”,此处就是未来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从而需要纳税调整之处。


  新租赁准则下对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及融资租赁,但是税法上依然会做以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如此一来,如果税务上认为是经营租赁,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只能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的租赁费支出,而会计对该税务上认为的经营租赁资产依然计提折旧,所以此处首先会产生税会差异。而计提减值这种类型,本身也属于税会差异的经常项目。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会差异一直都是汇算清缴中多有涉及的内容。加之,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若与某些特定企业类型下的会计核算相叠加,调整起来还是需要一番思量的。


  但,万变不离其宗,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究其原因是税会差异。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及企业采用的核算方式,都需明确,调整起来才能心中有数。


  所以,“税”与“会”从来不是两极,有的只是融合后的辨析。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新,更是需要我们从根本上了解税会差异,从而才能理清纳税调整的思路。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的几个疑难问题

前言: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承租人从“双重模型”调整为“单一模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外,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计量利息费用,而并不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承租人来讲,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税前扣除。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仍然要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此处还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


  一、案例:


  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 000元(税率9%),每年末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0 300元,其中,15 000元为向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 300元(含税价,税率6%)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支付的佣金;


  (3)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


  注:按照老准则,该租赁不构成融资租赁,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二、解析:


  租赁付款额=50 000×10=500000


  租赁负债=50 000×(P/A,5%,10)=386086.75


  未确认融资费用=500000-386086.75=113913.25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1、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386086.75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13913.25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


  2、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5300/1.06*6%)


  贷:银行存款20300


  3、后续计量:租赁负债将按以下方法摊销:

image.png

第一年: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0(50000*9%)


  贷:银行存款54500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9304.34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9304.34


  计提折旧:(假设10年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40608.68


  待: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0608.68【(386086.75+20000)/10】


  (二)、甲企业税务处理:


  第一年:


  租赁费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50000元


  初始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0000元


  财务费用纳税调增金额:19304.34元


  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纳税调增金额:40608.68元


  合计:纳税调减金额=50000+20000-19304.34-40608.68=10086.98元

image.png

三、纳税调整几个问题探讨:


  1、使用权资产及折旧是否应在105080表中填报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鉴于现阶段,税法尚未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使用权资产有任何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以不填报在此表为宜。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没有计入当年损益是否应调整?


  有疑问:计提折旧可能并未计入当期损益,如计入了生产成本等存货项目,是否还需要调整?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因此,只要在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即要求填报该表,并不要求一定要计入损益的折旧、摊销额。


  3、财务费用为何不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


  承租人会计核算的是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财务费用,因此并不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


  4、为何在45行“其他”项目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中45行为整张表的其他调整项目。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六)其他


  45.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调整规则,填在45行“其他”中,在没有更新或者明确之前,即利于填报,又便于查找解释。


  上述填报方式仅为本人一家之言,应以后续正式规定为准。


  四、总结:


  准则变化快,税法更新慢,本文仅介绍了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计量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以及租赁负债计算利息费用的税会差异,现阶段税法并不认可上述会计处理,后续是否更新调整,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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