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方式
发文时间:2022-05-10
作者:肖蓓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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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使顾客尽早付清货款,企业通常会采用现金折扣的方式,来给予顾客一定的优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中,对现金折扣的定义为: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2017年财政局颁布新收入准则后,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改变。


  今天小必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新旧收入准则有哪些不同,这又会对税收处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处理方式


  旧收入准则下


  在旧收入准则下,企业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方式为:“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假设A企业销售一批不含税价为10000元的空调给客户B,为了敦促客户B尽快付清货款,A企业给出了2/10,1/20,n/30(即10日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30天内全额付款)的现金折扣。最终客户B在15天时付清了货款。


  在旧收入准则下,对于此现金折扣的处理方式应为:对现金折扣前的金额10000元全额确认收入,客户B实际付款后,对现金折扣10000×1%=100元计入财务费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


  新收入准则下


  新收入准则下,引入了“可变对价”的概念。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这段文字是不是读起来不好理解且又稍显拗口?我们还是带入上面的例子来进行解释。


  企业A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可能发生的最高折扣来估计合同负债,即10000×2%=200元,同时确认收入10000-200=9800元。实际收到货款时,再将收入调整为实际收款额10000-100=99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销售行为发生,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


  ②客户B实际付款后:


  借:银行存款  11200


  合同负债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收账款  11300


  我们可以看出在新旧收入准则下,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主要在于收入金额的确认是总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金额,以及是否还涉及到财务费用的核算。


  那么新收入准则又会对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原则,在税务处理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再遵循会计准则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现金折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与旧收入准则是一致的,因此在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就产生了税会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涉及到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即收入应调增至扣除现金折扣前的价格,财务费用应调整增加现金折扣的金额。


  乍一看,您可能会说,一个将现金折扣计入费用,一个直接冲减收入,新旧收入准则的改变对企业所得税结果也没什么影响呀?


小必提醒


  小必就要提醒您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产生影响,但是收入的金额却是与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扣除限额、甚至是否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等息息相关,倘若企业现金折扣的情况较为普遍,新旧收入准则的变化,势必会对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会对诸如业务招待费等的税收扣除限额产生影响,那不就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最后结果了吗?因此,小必建议您在考虑现金折扣这样的优惠方式的可行性时,也不要忘记其可能产生的税收成本哟!


  最后,我们来看看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为: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后期实际收到货款时,现金折扣的部分无法在收入中抵减,付款方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查阅政策后,小必发现对于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其实并未出台专门的政策对其进行规定。现在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应该依照最新的收入准则即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实际收款来进行申报,还是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保持一致按照总额进行申报呢?这也是存在争议需要讨论的地方。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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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原收入准则进行修订,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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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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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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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差异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老准则“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并秉承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谨慎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亦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这种确认原则偏向老收入准则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但由于其不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实质,以致于该条原则成为自收入准则制定、修订,在收入确认上一直存在的最显著的税会差异——税法不认可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反映的是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对发生权属转移情况因对价很可能收不回为由不确认收入实现——这就是我们常提的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提及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即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几种情况: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比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等。


  认定办法与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确认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高企销售收入不含企业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界定,《认定办法》侧重的是技术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即对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的范围。


  认定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销售收入确认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认定办法》的销售收入不完全等同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还需要扣除与使用《领域》技术无关的企业产品收入。


  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和认定办法对销售收入的协调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税法收入确认以风险报酬的权属转移为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则以对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范围。由此,三者之间产生差异。


  对于三者的差异,我们认为可以进行以下协调:


  企业会计核算收入确认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进行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业务状况;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对会计核算没有记载的情况(比如视同销售)予以调整;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也应当以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前提,同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要求编制和列报高新技术产品。比如,企业财报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分类,高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则须按照《领域》技术转化的高新技术产品(PS)进行分类。


  案例


  果果软件开发公司为菠萝果信息公司提供金额为200万软件开发业务,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当年,果果公司还取得了软件使用费80万,软件维护收入30万,电脑设备出租收入15万。果果公司提供的服务拥有相关软著权。


  请问,会计收入、税法确认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分别是多少。


  【分析】


  会计核算将软件开发所得200万,软件使用80万元,以及维护收入30万元,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电脑设备出租收入15万元,一般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租赁收入核算科目指定为“其他业务收入”。


  软件开发收入200万元作为受托研究开发收入,软件使用费、软件维护费共110万可作为技术性服务收入,电脑设备出租与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无关,不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所以,会计销售收入、税法确认收入为325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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