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处理?
发文时间:2025-1-1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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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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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起,这些情况无需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案例


  境外甲企业向境内乙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向境内其提供技术服务。另外,乙公司还向甲企业支付某项专利使用权并用于境内企业使用。以上金额合计106万元。


  以上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后(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析


  一、甲企业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条款,甲企业销售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购买方乙公司在境内,同时,上述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上述专利使用权也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因此上述情形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二、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条款,甲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应以购买方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款项时:


  应扣缴增值税额=106÷(1+6%)×6%=6(万元)


  三、甲企业在境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乙公司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条款,2021年9月1日起,境外甲企业向境内乙公司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甲企业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乙公司不是该项业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甲企业支付款项时,只需扣缴增值税即可,无需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说明: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建税同。


  附:某地区税务机关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自2021年9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进行代扣代缴申报时无需再勾选该三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你确定搞懂了吗

城建税是一个小税种,又是一个附加税,本身的政策规定比较少,所以在实务工作中关注度不高。但没想到前几天,一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问题,引发了大家一番争论。


  例:某纳税人被查出2020年5月有一张增值税进项专票不合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50000元,当月有上期留抵税额80000元。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增值税重新计算后,确认该公司需要在2020年12月缴纳增值税50000元。


  截止检查结束当月2021年10月,该公司账面上有留抵税额70000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该纳税人申请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检查人员认为,按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欠税后,实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就不需要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了。


  审理人员指出,这样理解是不对的。检查结果是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50000元,同期就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检查结果确认后,2021年10月企业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不能影响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结果。


  可见,虽然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不算复杂,在实务中还是会有一些地方容易把握不清,对该税种,我们着重需要记住以下六个要点: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个人销售,没有享受国内的市政利益,所以不需要征,同理出口也不会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免抵税额要征


  增值税免抵税额,形式上看似没有实际缴纳,其实是在计算出口退税中抵减了,实质上是缴了,所以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直接减免不征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是不需要实际缴纳的,也无需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留抵退税扣减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两税退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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