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之案例比较两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发文时间:2019-12-10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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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个人以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按投资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以不动产投资、以股权投资、以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投资。而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与技术成果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技术成果以外的非货币性投资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纳税期限: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不动产投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投资以该股权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取得现金补价:优先缴纳税款。


  分期缴纳期限转让股权取得现金:优先缴纳税款。


  举例如下(不考虑印花税等税费):


  2019年6月,李某以其持有的位于甲地的A公司股权(原值500万元)向位于乙地的B公司投资,经评估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B公司以价值1800万元的本公司股权及200万现金作为对价,取得李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20%=300万


  纳税地点:甲地


  李某取得的200万元现金应优先缴纳税款。剩下的100万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五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PS,上述五个年度为:2019-2023,不是对年对月的五年。


  技术成果投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政策选择:可以选择前述一般的非货币性投资政策,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的政策


  纳税环节: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纳税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应纳个人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限制条件:取得的对价全部是股权,即不能有现金或其他非股权类的对价;被投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其他限制:以技术成果投资取得的股权,该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则不能再享受分期纳税的优惠


  举例如下:


  陈某2019年5月,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作价20万对B企业投资,专利权的原值5万元,投资时评估价格20万元,取得B企业的股票10万股,2022年,陈某将该10万股股票转让,取得收入1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其他税费。


  假设1:陈某选择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的政策:


  陈某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


  税额:15*20%=3万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陈某可以在2019、2020、2021以及转让当期分期纳税。


  假设2:陈某选择递延纳税政策:


  陈某应纳税所得额:15–5=10万


  税额:10*20%=2万


  陈某可以在2022年转让时纳税。


  如果陈某取得的对价为股票9万股,现金2万元,则陈某不能选择递延纳税,可以选择分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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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为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吗?

一、实收资本真的可以为零吗?

2014年以来,我国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前的实缴制要求必须在注册当期一次到位,而认缴制允许股东设定认缴数额为注册资本,但可以在若干年内逐步到位,这样一来,有可能在设立初期没有实收资本到位,就会形成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

也就是说,实收资本为零并不违法,也不违规,企业股东和财务均无需担心。假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股东约定十年内认缴到位,公司成立时股东暂未认缴,那么实收资本就为零。当然在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运营资金仍然不得不从股东处拆借投入,这部分资金通常算作股东借款,股东们只要没有决定将该部分借款转化为股东实收资本投入,就依然会维持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

二、实收资本为零财务如何做账?

既然实收资本为零是正常状态,企业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当然只能在所有者权益下呈现实收资本为零,股东其他借款投入正常在负债科目核算,如计入其他应付款即可。

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强行计入实收资本,然后再将未到位的1000万计入其他应收款——各股东,这是完全错误的核算方法,会给他人带来误解,更会给股东带来实收资本抽逃风险。

对于印花税的缴纳基数,到这里其实也就很清楚,是以实际到位的实收资本为基数缴纳,而非注册资本。

三、未来企业股东转让未到位股权是否需要先到位?

如果股东注册资本并未完全到位,极端情况下甚至实收资本为零,发生股权转让怎么办?收购方能否要求原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后方可转让股权?

实务中工商和税务机关从未要求股东必须将所有认缴资本全部认缴到位方可转让股权,因此实收资本是否为零均不是股权转让的障碍。问题是转让过程中如果实收资本为零,如何判断股东转让溢价和应缴所得税问题?

假设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为零,股东自然人张三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款100万元。按照所得税的逻辑,股权转让的所得应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股权历史成本,由于实收资本为零,历史成本也就为零,如果100万转让价款是公允的话,股东在这次转让的溢价就是100万,需缴纳20万元个税。

如果实收资本为50万,转让价款100万,则转让溢价就是50万,以此类推。因此,实收资本是否为零根本不影响股权转让中的溢价和所得的计算,收购方也没有必要非要求原股东到位后再转让。

四、实收资本为零是否可以不用偿还债务?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承担风险不是按照实收资本,而是按照股东承诺的认缴额——注册资本。正常经营情况下,这个问题不会爆发,但在资不抵债或者清算情况下,这个问题必然爆发。公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没明确约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其实给我们敲响警钟,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股东一定要清楚,虽然不要求马上认缴到位,但这个义务始终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旦解散或者清算,股东必须将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补足,偿还债务。


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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