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年终奖成了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对于发放年终奖的企业来说,也须关注相关的涉税问题,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的相关税前扣除政策处理。
笔者总结了实务中常见的三种发放年终奖的方式,逐一分析其税前扣除年度。
年末预提,春节前发放。大多数企业的年终奖在本年末预提,次年春节前发放。例如,甲企业在2021年末预提2021年度的年终奖,于2022年1月,壬寅虎年春节前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政策的关键点有二:一是“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二者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据此,甲企业发放的这笔年终奖,可以在计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年末预提,部分春节前发放,部分下半年发放。据媒体报道,春节前后多为跳槽季,有的企业为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就跳槽,在春节前发放部分年终奖,另一部分则到下半年发放,如果员工在春节前后跳槽,将拿不到剩下那部分年终奖。例如,乙企业在2021年末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于2022年1月发放60%,剩余的40%年终奖将在2022年7月发放。
乙企业这笔年终奖的税务处理,就要分两部分来分析。对于春节前发放的这部分,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比较困惑的是,下半年发放的剩余年终奖,由于未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那么,在下半年发放时,应在哪个年度扣除?有观点认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不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2022年下半年已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即使发放的是2021年年终奖,也要在实际发放年度,即2022年度税前扣除。
年初预提,春节前发放。有的企业年终奖与绩效挂钩。一般来说,绩效考核在次年初才出结果,这种情况下,每个员工能够得到多少年终奖,要到次年初才能确定。因此,这些企业往往于次年初预提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然后在春节前实际发放。例如,丙企业在2022年初预提2021年度的年终奖,并于2022年1月实际发放。
一般来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该年终奖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在会计上计入2021年度损益,相当于企业已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则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税务处理上也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另一种是将该年终奖直接计入2022年度损益,在此情况下,由于企业未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故不能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而应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对于这一问题,企业的发放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不同,税务处理也不相同。不仅如此,实务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提醒企业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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