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终奖,企业所得税处理须关注
发文时间:2022-01-21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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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年终奖成了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对于发放年终奖的企业来说,也须关注相关的涉税问题,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的相关税前扣除政策处理。


  笔者总结了实务中常见的三种发放年终奖的方式,逐一分析其税前扣除年度。


  年末预提,春节前发放。大多数企业的年终奖在本年末预提,次年春节前发放。例如,甲企业在2021年末预提2021年度的年终奖,于2022年1月,壬寅虎年春节前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政策的关键点有二:一是“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二者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据此,甲企业发放的这笔年终奖,可以在计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年末预提,部分春节前发放,部分下半年发放。据媒体报道,春节前后多为跳槽季,有的企业为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就跳槽,在春节前发放部分年终奖,另一部分则到下半年发放,如果员工在春节前后跳槽,将拿不到剩下那部分年终奖。例如,乙企业在2021年末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于2022年1月发放60%,剩余的40%年终奖将在2022年7月发放。


  乙企业这笔年终奖的税务处理,就要分两部分来分析。对于春节前发放的这部分,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比较困惑的是,下半年发放的剩余年终奖,由于未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那么,在下半年发放时,应在哪个年度扣除?有观点认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不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2022年下半年已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即使发放的是2021年年终奖,也要在实际发放年度,即2022年度税前扣除。


  年初预提,春节前发放。有的企业年终奖与绩效挂钩。一般来说,绩效考核在次年初才出结果,这种情况下,每个员工能够得到多少年终奖,要到次年初才能确定。因此,这些企业往往于次年初预提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然后在春节前实际发放。例如,丙企业在2022年初预提2021年度的年终奖,并于2022年1月实际发放。


  一般来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该年终奖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在会计上计入2021年度损益,相当于企业已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则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税务处理上也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另一种是将该年终奖直接计入2022年度损益,在此情况下,由于企业未预提2021年度年终奖,故不能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而应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对于这一问题,企业的发放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不同,税务处理也不相同。不仅如此,实务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提醒企业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避免涉税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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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二哥在公众号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分享,现在正式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也就是我们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正式的指导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变化?


  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如果理解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交流,欢迎留言补充。


  主要关注几个变化点:


  1、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在汇算公式中单独列了出来。


  征求意见稿: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正式文件: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这里为什么单独列出来,二哥觉得这种表述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综合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上,捐赠的扣除并非包括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单独列了一款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可能就会存在表述不严谨的情况。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是否包括在汇算清缴中的表述有调整


  征求意见稿: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结合最新的文件解读增加的内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其实就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一个事


  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那就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如果选择不并入,那就不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如果之前申报时候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时候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改变方式。


  当然这里也明确了只有发放是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且只能选择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终奖金额。


  3、更清晰的明确了免除汇算清缴的一个大前提


  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式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之前征求意见稿里,虽然我们理解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一个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号的规定,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正式文件直接增加这个大前提更明确,减少了争议。


  4、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有了明确的安排


  增加的内容: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所以从这个增加内容来看,还是鼓励扣缴义务人辅助纳税人自行汇算,不要大包大揽,目的还是为了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


  明确时间: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较征求意见稿说,这里明确了具体时间,而且强调代为办理需要对代办事项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书面确认。这里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因为是纳税人对其提供资料负责,不是代办人来负这个责任。


  增加代办后续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新增了资料留存要求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这块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留存5年这个需要关注一下。


  总体来说,正式文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更明确了一些说法,调整了表述,当然我觉得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一次性年终奖在汇算重新选择一次的明确,这个之前各省答疑其实也有规定,但是这次明确相当于就是全国性的。


别扯了,其实很多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教你秒得是否并入的结论

 眼看马上就要到春节了,很多企业就要发年终奖了。很多人就在想:听说年终奖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时优惠政策,我的年终奖要不要并入呢?听说,还有年终奖“陷阱”,多发一元奖金,会多扣上千元的税金,我的年终奖会有“陷阱”吗?


  其实啊,很多人可能被媒体或专家们给误导了,经过笔者测算:其实,绝大多数人的年终奖还是并入为好!


  一、扣除不充分,并入可以继续扣除而少税


  如果你每月甚至年度汇算,扣除项目都没有扣除充分的,无论怎么算,都是并入后交税最少。


  扣除不充分的情况下,并入综合所得后还可以继续扣除,所以肯定是并入交税少。


  不多说,不信的话,自己随便举例测试,不管年终奖是几万还是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都是这样的。


  二、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并入后可以适用较大的“速算扣除数”而少交税


  扣除充分,但是刚好不交税,意味着在不并入年终奖时,应税所得额为0。


  大家也许注意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适用的税率表是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适用月度税率表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561396784.png" title="1587447561396784.png" alt="image.png" width="311" height="173"/>

被遮挡的内容为“181920”

 通过比较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你可以发现,月度税率表只是“速算扣除数”变小了,其余的跟年度税率表是一样的。


  举个例子,加入年终奖是10万元,假设不并入前扣除充分且刚好不交税。


  如果选择不并入的话,需要先除以12,用得到的商数去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0000.00/12=8333.33元,找到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按照财税﹝2018﹞164号给出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10%-210=9790元。


  如果选择并入呢?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少交税款=9790元-7478元=2310元=210*11。


  看明白了吗?没看明白,我给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会这样:


  在选择并入时,找税率时除以了12,速算扣除数也同时除以了12;但是,在计税时,奖金又没有除以12,实际就回到了跟年税率表一样的各档次了,但是相比年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就少了11个月度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年终奖大于3.6万元时,如果并入前没有交过税或汇算后也刚好不交税的,选择并入会少交税。


  三、扣除充分且已交税或汇算后应交税的


  说实话,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点复杂,我也也不能简单的用一句话来总结,但是我可以用Excel表格来建立一个模板,然后只要输入年终奖的数字,自动给我判断出是否应该并入。我就在税率表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这样的模板: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05128932.png" title="1587447605128932.png" alt="image.png" width="383" height="168"/>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47625251431.png" title="1587447625251431.png" alt="image.png" width="375" height="69"/>

 经过不断的输入各种数字去测试,你最后会惊奇的发现:


  平时交税越多的,越有可能需要选择“不并入”;而平时交税少甚至不交税的,你甚至就不用比较了,直接并入对你可能反而有利。


  原来,不并入是高收入人群需要玩的数字游戏,其实好像跟你没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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