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中,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文件规定
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修订内容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实务案例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A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19年将自产货物(对应成本8000元)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93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2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2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2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认知,A公司在2019年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三)将劳务用于广告
A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A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免费试听课中,A公司支付的教师人工、房租、折旧等成本共计2000元。
A公司开展免费试听课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0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5000元;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2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3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3000元填报。
根据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3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小提示:按照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局认为,上述情形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按公允价格5000元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按5000元确认促销费用。
按此标准,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5000元,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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