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要点(附德勤税务点评)
发文时间:2019-12-17
作者:德勤Deloitte
来源:德勤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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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即将步入尾声,这也意味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的首个年度汇算清缴季将要来临。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14日相继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1,以下简称“94号公告”)、《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政策说明,在对部分事项作出明确的同时,也就一些征管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意见反馈。


  随着上述两份文件的发布,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正式拉开序幕,有关个人或企业也应尽快启动相应的准备工作。为此我们将陆续推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系列评论;在本期税务评论中,我们将以此次发布的94号公告以及征求意见稿为基础,介绍相关政策要点并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将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按税法计算全年综合所得的最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再减去当年度已经预缴的税额,得出该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对于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以下公式计算补退税额:


  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2.所有个人都需要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不是,只有符合条件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需要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必须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对于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例如实践中的大部分外籍个人),如果2019年在境内居住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无需办理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其次,对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无需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94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无需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3.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于哪些所得项目?


  首先,在所得的时间属性方面,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仅适用于有关纳税人在2019年度取得的所得,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


  其次,在所得的类型方面,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于包括在综合所得范围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以下所得不适用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在计算补退税额时,这些所得不得计入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不属于综合所得的分类所得项目,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


  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特定项目,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项目虽然在税目属性上属于工资薪金,但适用于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4.在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扣除?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以下项目的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5.纳税人应该何时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但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如果在此期限前离境,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纳税人应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接受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由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7.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和渠道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自行办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在办理渠道方面,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8.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9.由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在双方责任界定上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向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授权书妥善留存。


  德勤观察


  94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对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纳税人豁免于办理年度汇算,实质上给与了这些纳税人以减免税待遇,切实体现了国家降税减负的政策精神。预期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相关的政策仍可能会进行调整,因此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持续关注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法规动态。与此同时,纳税人和有关的扣缴义务人应尽快着手相应的准备工作。


  纳税人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对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与税务知识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其对于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随着个税改革的推进,通过信息化的税收风险管控、政府机构间跨部门协同治理等举措的推广,中国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已经获得显著提升。通过不实信息申报以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行为将更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同时,居民个人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若出现严重违规事实,纳税人除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和行政处罚之外,还将面临个人信用降级以及多部门联合惩戒的风险,违规成本不断增加。因此,纳税人需提高纳税遵从意识,主动确保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需要一定的税法知识作为支撑,其完整过程可能涉及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收入类型和扣除资格确认、支持文档收集与管理、税款计算等诸多专业性工作。尤其对于以下两类纳税人而言,其年度汇算的复杂程度可能较其他纳税人更高,可以考虑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收入来源多样化的高净值人士——此类人士的收入来源较为复杂,因此往往涉及收入性质的界定与税目划分的难题,而不同税目下的收入很可能适用不同的计税和征管规则,从而增加其资料管理和税款计算的复杂程度。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此类人士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可能在各个年度之间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其各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处理及其汇算清缴义务,同时还可能涉及与其原居民国有关的事项处理,所以此类人士应重点关注居民身份的变化及其影响。


  扣缴义务人


  尽管纳税人对申报信息负最终责任,从征求意见稿对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来看,扣缴义务人(特别是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有关雇主企业)在年度汇算过程中的角色仍然不容忽视。具体而言,对于选择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提供向其提供准确的所得支付和已扣税款等信息;若纳税人对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年度汇算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不得拒绝。


  尽管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但是考虑到2019年系首个新税法实施年度,关于扣缴义务人的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如何衔接等操作事项还有待明确,实践中和可能会遇到不确定因素。建议扣缴义务人企业做好相应预案,重视个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数据质量管理;作为雇主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层和员工沟通工作,尤其应及时与员工书面确认代办授权。对于企业员工数量较大,集中办理汇算清缴的内部资源有限以及涉及退补税等复杂情形的,可以考虑及时寻求专业机构支持,在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有效性。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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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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