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个税年度汇算
发文时间:2019-12-17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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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虽然最终个税汇算文件还未出来,但是如何理解意见稿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并不需要等到最终确定文件的发布才能知晓,因为很多东西在个税法下早已明确。笔者试图以案例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如何理解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误区:只要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不论需补税金额多少,或不论年综合收入是多少,只要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也就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即使符合相关条件,还是需要进行汇算。


  案例:小王2019年任职受雇甲公司,公司未依法预扣预缴个税款,年终小王算了下,如果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补税2000元,可是一看政策说,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不需要进行汇算。小王心里美滋滋,心想:“要什么税务筹划,这不就是天大的税法漏洞吗?”。很显然小王理解错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之前每个月公司都给纳税人预扣预缴个税了。否则都和小王一样,每月不预扣预缴个税?


  案例:小王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则小王还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当然小王不需要。如果小王计算了下,虽然根据个税汇算公式计算,可以退税20元。小王可能觉得太麻烦了,不想进行个税汇算。那么按照规定,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二:如何计算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


  误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12万是指收入额。


  正解: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具体怎么计算?有人拿出意见稿的条文“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并指出这个年综合收入是此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注意收入和收入额,还是有区别的。首先我们知道所谓个税汇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是指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如果你只是认为工资薪金或者纳税人只有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工资薪金的收入和收入额是一个概念。其次纳税人有其他所得,那么收入和收入额计算就不同了。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扣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额以收入减除费用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所以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收入的概念和收入额的概念是两回事,此处12万指收入,也就是全额概念。


  案例:小王听说不超过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小王也没有其他收入,只有工资薪金。于是拿起计算器开始盘算着。小王怎么算呢?以每月收到工资开始加总。小王算法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小王只有工资薪金收入,那么年度12万收入,就是公式(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中的综合收入额,也就是工资条上的应发工资。


  案例:小王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


  每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8000*(1-20%)*20%-0=1280元,1-12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1280*12=15360元。


  11月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12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案例分析:小王认为自己每月3000元,一年下来也就是36000元,肯定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小王还是认为个税汇算只是对工资薪金进行,而不知道新个税是综合所得的概念。如果小王不把自己在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告诉公司会计,会计只获取小王工资薪金收入,可能也会认为小王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那么如何计算是否超过12万收入,应该是3000*12+8000*12+40000+2000=174000元。小王需要进行个税汇算。


  案例:小王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10月取得劳务报酬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10月取得劳务报酬,小王去税局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局按照开票金额的1%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次王很快算出来了其年度综合收入=3000*12+8000+40000+2000=86000万。小王认为自己符合不需要个税汇算的条件。


  案例分析:根据本文之前提到的,纳税人每月需要就相关收入缴纳个税(代扣单位预扣预缴个税)。也就是说先要按照个税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操作,之后才能看年度是否需要个税汇算。如果以上案例小王取得劳务报酬,小王去税局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局按照开票金额的1%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但是给小王支付劳务费的单位,并没有进行个税代扣操作。此时小王能否免于汇算清缴就存在争议了。


  比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也就是说如果扣缴义务人当时没有扣缴申报,是否小王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条件,还是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操作呢?此处其实是个争议。


  三:年终奖不能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


  误区分析:有人根据意见稿中:“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就此认为年终奖不能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这肯定是错误的理解。文件写的是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小王除了工资薪金,没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小王获得纳税所属期为2019年的年终奖120000元。


  小王认为其以每月工资3000元计算,满足不需要进行汇算的条件。如果把年终奖收入加总起来,可能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显得很麻烦。所以小王认为不把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一起计算个税。小王理解的对吗?以下我们进行分析:


  第一种方法: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例计算为,120000/12=10000元,找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为(10%,210)。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第二种方法:年终奖和工资合并计算个税


  假设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0000元。由于当月工资3000元,加上年终奖120000元,都作为当月工资,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12+120000)-5000×12-4500×12-2000×12=18000元。


  预扣预缴个税=18000*3%=540元。


  年终汇算个税:


  综合收入额=3000*12+120000=156000元


  各项扣除总额=(5000+4500+2000)*12=13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56000-138000=18000元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已经预扣预缴个税=0元。汇算应补税48780-47560=540元


  年终奖和工资合并计算个税下,因为预扣预缴和实际汇算办法计算,个税是一致的。所以小王即使采用合并办法,还是需要进行汇算。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小王采用单独计算年终奖,需要缴纳个税11790元,而如果小王将工资和年终奖合并计算个税,只需要缴纳个税540元。所以千万不能机械化理解个税汇算,或者认为个税汇算很复杂,就对一些可能存在的税收利好,主动放弃了。当然你也不能以笔者案例,就此认为个税合并计算对纳税人有利,具体对你个人是否有利,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进行测算,进行选择。


  四:个税汇算案例


  关于居民个人个税汇算,以下笔者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三项综合所得个税计算案例予以阐述。


  案例:小王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每月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解析:


  预扣预缴个税解析:


  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其他月份略


  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合计=27480元


  其他三项所得预扣预缴


  每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8000*(1-20%)*20%-0=1280元,1-12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1280*12=15360元。


  11月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12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其他三项所得预扣预缴合计=1280*12+4480+240=20080元。


  汇算清缴计算解析:


  工资收入额=360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额=8000*12*(1-20%)=76800元


  稿酬收入额=40000*(1-20%)*70%=224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2000*(1-20%)=1600元


  综合收入额=360000+76800+22400+1600=460800元


  各项扣除总额=(5000+4500+2000)*12=13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60800-138000=322800元


  应纳税额=322800*25%-31920=48780元


  已经预扣预缴个税=27480+20080=47560元。根据以上计算,2019年1-12月,合计预扣预缴个税为15360+4480+240=20080元。)


  汇算应补税48780-47560=1220元


  借用以上案例的数据,只是增加一项一条,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为70000元。则汇算清缴个税。


  解析:


  综合收入额=360000+76800+22400+1600=460800元


  各项扣除总额=(5000+4500+2000)*12+70000=208000元(在以上案例基础上增加大病医疗支出7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60800-208000=252800元


  应纳税额=252800*20%-16920=33640元


  已经预扣预缴个税=27480+20080=47560元


  汇算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47560-33640=1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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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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