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四年多以来,对实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检查,是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全面检查,既是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又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提供更坚实的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找出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及问题,并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全面检查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估。检查《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税收执法、纳税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税收执法环境以及《税收征管法》在全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哪些不足或失误,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对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2.税法宣传培训。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和做法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税法咨询工作的评价如何;税务人员对税法培训存在哪些要求;宣传和培训工作存在哪些不足。
3.制度和机制建设。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税收征管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实际贯彻效果如何,在制度建设和税收征管机制上存在哪些不足。
4.税收征管的具体环节。检查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所遇到的各种阻力。要结合具体案例、数字和做法对税源监管、缓税审批、欠税管理、税款追缴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即面对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和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检查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以及因规定不明确造成难以执行的情况,并提出完善、补充、细化、量化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有法必依:检查有无不依法执行的情况,有无越权、不履行应履行权力、滥用权力;执法必严:检查是否存在执法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是否确定了合理、完善的岗位职责,并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必纠: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予以追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存在哪些“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三、落实总局关于专项检查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注重内容和实际效果,不搞形式化、走过场。专项检查主要以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互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邀请部分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召开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座谈会、开展网上检查、对纳税人问卷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的具体安排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检查报告中既要包括对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的评估和说明,又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在检查期间,总局将组织部分省市,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省的检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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