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特准延期纳税
发文时间:2020-06-01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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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期限是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款依法按期缴纳是纳税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但如何一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时,都会考虑到在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延缓等措施,既可以保障税收收入的基本来源,又能显示一种应对特殊困难的政策善意。因此,《征管法》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立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重新进行了公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明确为仍然保留的仅有的几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制度,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核准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基层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准。但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个别的特殊行政区域,也存在赋予有限的授权试点。


  2.申请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必须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是需要按期提前进行的,不能在已经发生欠税之后办理,也不可以与以后属期的税款进行合并之后一起申请办理。就目前实务操作来说,一般很少给予同一纳税人连续核准延期纳税的,毕竟还是需要考虑是否会形成后期的欠税。


  3.延期期限:经过层批,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核准的时间是三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


  4.获得的好处:作为核准事项,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才是具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办理的实际动力。对于经过核准,同意延期缴纳的,那么就不作为欠税处理,在核准期限内按时缴纳税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这是与欠税的区别。对于存在有非常特殊困难的,也有存在二次申请延期缴纳的。


  5.申请条件:申请延期缴纳,必须是存在特殊困难。对于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条件(或者说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申请需要的材料:核准事项办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就目前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来说,该事项可以通过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办理。


  由此可见,延期缴纳税款仍然属于是一项管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核准级别比较高的事项。


  二、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


  面对今年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支持复工复产,特别是让虽然体量小,但属于解决社会就业主要力量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管恢复生产经营,让更多的人就业,有“饭”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事情。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就是通过税务总局的名义,对特定对象的所得税统一准予延缓缴纳,并明确了特殊的政策。


  1.受益的群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即企业可直接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三个维度,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实务中,企业填写相关资料数据之后,申报表中会自动计算并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提醒企业,在填写时对于数据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延缓缴纳税款,但并不是一律延缓,即纳税人有选择权。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可能涉及办理户口入户等情况下需要完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等需求,提供选择权是必要的政策安排。


  对于这两类特准的纳税人是普适性的,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均可以按照10号公告延缓缴纳税款。


  2.受益的税款时段:均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期内需要申报缴纳的税款。10号公告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的,但发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因此,允许对于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已经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并与以后的规定期间内的税款一并延缓缴纳。税舟认为,如果金额很小,这一政策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资金流动性的优惠,不办理退税也罢。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按月申报纳税人,对于按季申报的,1季度在4月份申报,2季度还没有到申报时间。可见,按月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4至11月份的税款;按季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2至3季度的税款。


  3.延缓缴纳的期限: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一般也就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期内或者4月份的季度纳税申报缴纳期内,将享受延缓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逾期的,将按照征管法处理。


  4.办理方法:所谓延缓缴纳,自然就是对已经产生的税款允许延缓缴纳。因此,纳税人首先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纳税申报时,对于是否延缓缴纳的处理,略有不同。(1)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对于按照规定选择享受的,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次,就可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不需要另行办理核准手续。(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中“双定”户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届时一并扣划。


  5.注意事项:10号公告延缓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其他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


  三、如何看待延缓缴纳税款


  10号公告的延缓缴纳(也用了暂缓缴纳)税款,从溯源上看,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是考虑到疫情导致存在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纳税人范围广,且需要稳定社会就业,统一简化办理核准事项,采用了公告的方式进行统一的安排,属于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范畴。当然,在具体的细节上也是采用了特殊的处理,存在实务处理差异,如,期间内连续的申报税款都允许延期缴纳;简化资料报送,直接通过报表填写或暂不扣款等方式实现。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受惠纳税人在2021年的首个征期内不要忘记延缓缴纳的税款需要按时缴纳,别账户上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扣款,形成欠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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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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