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这活真的要落到会计头上吗?
发文时间:2019-12-16
作者:二哥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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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最近这个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具体大家可以看看二哥昨天的第二条文章。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那些人应该做汇算,那些人可以免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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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人就担心汇算清缴的工作会落到会计头上,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委托,这话说的,好像扣缴义务人可以拒绝似的。


  其实真正在企业接触过实务的都知道,只要有这个口子,那大概率就是扣缴义务人来做这个事情了,毕竟纳税人没及时申报,税务局首先选择还是催扣缴义务人,你说扣缴义务人咋办?


  1、二哥之前看到这个可以委托第一时间想起的是什么?大家知道吗?


  就想起了当年年所得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还没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当时也是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结果呢?据我了解很少有人自己主动申报,至少我经历的单位都是会计人员帮着弄的,虽然会计也不知道那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劳务报酬等其他分类所得的所得额,但是又有啥关系呢?反正你在我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了12万税务局就通知扣缴义务人给申报,至于你填不填其他所得,确实真的没管那么多。


  2、征求意见稿现在出来了,可以变应当。如果说《实施条例》说的还比较委婉,可以委托(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可以已经变成了理所当然),但至少还有回旋余地,至少不是法定义务,个别强势的会计可能真不会给你处理。


  但是《征求意见稿》就太明确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有了这条感觉是跑不掉了。


  其实从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的确认这个事情的处理方式看,我就估摸着汇算落到扣缴义务人头上也跑不掉,本来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必须纳税人自己亲自登APP确认,但是后面又妥协了,不确认的默认结转到下期,好不容易可以通过APP这种方式让纳税人有了自主处理个人个税的意识,慢慢的培养了大家自行申报的意识,这下又回头了。


  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确实我们目前的个人纳税意识不高,个人税法知识也基本没有,别说汇算这种了,就是自己的个税怎么扣的都不明不白,之前很多人还觉得专项附加扣除就是让自己工资变少,因为他觉得是要扣工资,你说咋整?


  如果第一次汇算就让纳税人自行登录APP或者网页做,我估摸着这个完成率可能低的吓人,这个税务局可不愿看到。哪怕是税务局已经让每个纳税人实名登记了电话联系方式,但是也功夫给每个人打电话催促啊,最多群发个短信啥的,估计也是无济于事。


  所以愿望是美好的,但是这个事情还是得做,还不是得落到扣缴义务人头上,最终呢?会计头上啊。


  3、很多人说把应当改为可以委托,其实个人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就算把应当改为可以,其实会计人也难逃帮忙的命运,你没见以前12万自行申报的结果吗?


  二哥之前说了,要想纳税人自己申报,那就得从技术上就不支持扣缴义务人来做这个事情,否则你就是改为应当,那最后也会妥协。


  技术上不支持,比如,扣缴义务人就没法实名登录纳税人账户,这就是技术不支持。那好,纳税人要退税或者补税,你还真的只有自己去登录汇算,如果你不做,到时候有纳税污点了,影响就大了,强行弄几次,也就都会了,人嘛,懒,其实以现在人的智商,这个不算难事。


  但是现在征求意见稿的意思是不仅不限制,还要搞一个税务机关专门为扣缴单位提供的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你说这这还咋整?软件都提供方便了,你说这个事情会计还跑得掉吗?


  4、话说回来,如果真让扣缴义务人批量处理汇算清缴,真的很难吗?痛点在那里?


  其实我个人觉得如果在自然人扣缴端增加预填服务,批量处理汇算倒不是难事,现在自然人税收系统已经收集了纳税人全国范围你已经申报的各项收入,系统其实完全可以做到自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汇算,补税和退税金额,毕竟数据都是有的。


  痛点在于,这个把纳税人其他收入都放开到某个扣缴义务人的汇缴界面去,纳税人就毫无隐私可言了。


  毕竟很多人是接私活的,其实并不希望单位知道自己的其他收入情况。


  这个税总还的为纳税人考虑,具体细节操作上应该做出限制。


  比如,是否由扣缴义务人汇算,应该由纳税人先行在APP确认,只要确认了,系统会将你系统里面所有收入情况都推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端。


  还有一个痛点就是,扣缴义务人要办理最多也是执行傻瓜式申报,就是系统是多少我就给你报多少,我可不负责审核纳税人收入完整性、真实准确性,说白了我就是点个按钮给你提交就行了,关于你专项附加是否填够,有没有未预扣的其他收入,这个纳税人自行负责。


  总的来说呢,未来目标肯定是自行申报,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呢,还是会有相应的权宜之计,如果最后征求意见稿没变动,扣缴义务人也不用慌,我估摸着这个汇算也没想象的那么难。


  二哥肯定会第一时间给大家分享汇算流程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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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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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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