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变化事项报告应当特别关注的几大要点
发文时间:2021-10-25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收藏
638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变化,在规定时间内须向认定机构启动重大变化报告程序;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对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都提到了报告程序,而且是与更名及认定条件等有关的重大变化报告程序。实务当中,启动这个报告程序不仅需要向认定机构报告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还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报。那么,该程序有哪些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呢。


  哪些事项变化要向认定机构报告


  企业经营的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变化,就需要向认定机构报告。按照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变化的程度大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认定机构报告的事项分为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


  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比如企业名称改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其他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拟提请“简单更名”,经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上报。


  对于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比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什么时候向认定机构报告


  需要提醒的是,高企发生更名或者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如果,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的,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


  哪些资料需要经过审计或鉴定


  企业重大变化事项需经审计或者鉴证的,因涉及到变更当期,提交资料需涵盖变更当年及其变更前两年资料。以下为需要经过鉴证或者审计的资料:


  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需要提供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②对于研究开发费用,须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③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产品(服务)变化要不要报告


  高企在发生分立、合并、股权、资产收购等企业重组活动或者单纯产业升级导致主要产品(服务)变化,这些事项处理不当或者是某个环节没处理好,不仅会引发涉税问题,更会影响资格存续。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变化主要针对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相对于申请认定时而言,是否仍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


  如果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照《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应栏目中按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


  如果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领域》支持范围的,那么,地方科技企业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需要注意什么


  出于延缓缴税时间,节约重组成本角度,不少企业在重组中倾向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然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并非全然对企业有利。同时,重组过程中,重组优惠处理选择大有讲究:企业如果既符合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又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规定,还符合股权或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允许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对于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相关要求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实务中,有企业重组采用特殊税务处理被驳回的情况。因此,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需摆出充足理由,并且应当从重组交易的方式,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几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还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企业兼并法人所得税收优惠如何承继


  高企税收优惠之一的税率优惠适用问题在企业合并问题上显得格外突出。高企之间合并主要会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高企兼并高企,第二种是高企兼并非高企,第三种是非高企兼并高企。这三种情况,减按征收低税率优惠能否延续,如果能又是如何延续的呢?


  依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对于高企之间的兼并,合并后合并企业在剩余优惠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家高企都应向认定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提交高企证书、审计报告、合并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资料。对于第二、三种合并情况,合并后均不能享受所得税收优惠,需要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案例


  果果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果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江苏某地一家专门从事调品生产、研发、开发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食醋、酱油、豆瓣酱等调味品。该公司建立之初秉承传统工艺,发展绿色视频和特色农产品经济。2020年,该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拓展调味品市场,2021年年初,该企业拟收购在长江流域春夏大豆亚区的安徽省菠萝果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菠萝果公司”)建立无公害基地,并启动产业结构调整:


  2021年5月13日,果果公司增发股份1800万加现金支付200万元收购菠萝果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2000万,签订协议当即生效。已知菠萝果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如其他条件满足,交易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2021年7月9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股权收购后,果果公司主要产品(服务)未发生变化。


  请回答以下问题:问果果公司重组变更日为哪一天,该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资料截止日是什么时候;分析股权收购双方的税务处理,并指出向税务机关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2021年7月9日)为重组日。同时,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果果企业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2021年10月9日之前)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


  菠萝果公司股东确认所得:(2000-1000)*200/2000=100(万元)


  菠萝果公司股东确认取得果果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900万元(1000*90%)


  果果公司确认取得菠萝果股权的计税基础:1000+100=1100(万元)


  菠萝果公司所得税事项不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2021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重组主导方(菠萝果公司股东)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申报资料包括:


  ①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⑨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你都能分清吗?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四个概念的出现,让大家产生似是而非的感觉。之所以难以分辨,这是我国不同科技创新体系评价的结果。由于各自评价的角度不同,所以产生了上述概念。这些概念存在相互交叉,对于某个企业,可能会出现同时多种类型重叠的结果,比如初创型科技企业,同时又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下面结合相关政策,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个概念是初创型科技企业。我们知道,科技型企业的壮大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成长、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在初创阶段,企业以起步资金和实验条件为主要需求,对于初创期的企业,迫切需要获得外部资金的支持,主要依靠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等渠道。为激活创投市场活力,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判断标准: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强调了初始时的起步条件)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根据文件要求,目的就是鼓励创投企业等投资主体大胆投资并长期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实务中,由于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企业范围比较狭窄,许多取得高新资质的企业规模已经超过中小高新的条件,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又满足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为了拓展政策适应范围,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财税2017年38号文件投资标的扩展为初创型科技企业,由于初创型科技企业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需要资质认定或者自评,符合文件要求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有人提出,上述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是创投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未必能直接受益。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该文件同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照科技接受投资的认定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比较容易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自然也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同时,如果初创型科技企业,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第二个概念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这是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创新群体,对于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许多朋友看不懂上述的逻辑关系,并非必备5项,而是“4+1”=“第六条1-4项”+“第六条第5项”or“第六条1-4项”+第八条任一项。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科技部门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多层次的企业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高技术的一项,可以直接认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减轻了企业重复申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技术先到在不同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中的连贯性。


  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此时还处于发展期,因此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尤为重要。所以国家出台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通过将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研发投入风险。企业必须获得足够利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越大,享受政策扶植力度也就越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该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要求,仍可以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前期研发费用巨大,但是市场规模小,利润少,往往处于长期亏损,即使获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实际盈利期比较晚,5年内往往难以盈利,自然造成亏损无法及时得到弥补,造成企业的获得感不够强,导致政策落地动能不足,政策落实效果不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未完待续)


  本文得到黄蜂老五老师强大的《税务通电子书》支持,并借鉴了其中部分观点,在此表示十分感谢。


如何看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两类审计报告:一类是认定期年度审计报告,另一类是专项审计报告——后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具有特殊用途,表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引》规定执行高企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能够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当然,我们需要明白: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宗旨和高企认定审计目的截然不同,注册会计师是对申报企业编制的申报明细表作出评价,并非对企业所有的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材料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何资质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是黑名单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均无效。建议企业多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当中“公示公告”下的“中介机构黑名单”栏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报告有哪些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可将报告分为标准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是指标准专项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哪些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说明段,审计意见段;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以及报告日期。


  引言段、说明段和审计意见段,以及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审计报告重要部分。


  专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会说明申报企业的名称以及具体审计对象,是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的审计。


  说明段会摆出发表审计意见段的理由。涉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详细表明导致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会指出其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影响程度;该说明段有时也会以“强调事项”形式出现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反映一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只是增加专项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专项审计报告的有用性,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表明审计报告使用用途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用的审计报告,会在这段文字当中明确表明“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申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类似表述。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具体内容


  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是:申请前一年度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和申请前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体表格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image.png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到研发费用部分的具体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涉及研发费用的部分,主要是年度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以及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按研发项目归集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明细表。此处的实际发生额不是会计上的账载金额,而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口径要求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image.png

 2.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

image.png

  3.研发费用占比

image.png

除去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部分,专项审计报告附件还会涉及内容


  审计报告当中通常会有“其他事项”,对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当中未涉及内容进行披露,比如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情况及审计意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以及辅助账补充资料明细等。


  研究开发辅助账明细是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使用,无需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内。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该栏目中披露企业是否在会计核算上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或是否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如果企业首次申请认定前在会计核算上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须提供按规定要求的表格。规定表格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高企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注意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专项审计报告后,以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整体考量年度财报与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审计有关的审计结论,关注年度财报审计财报类型,对于存在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情况的,须考量其对该专项审计业务和审计意见影响。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会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