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
发文时间:2020-06-08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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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两类审计报告:一类是认定期年度审计报告,另一类是专项审计报告——后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具有特殊用途,表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引》规定执行高企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能够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当然,我们需要明白: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宗旨和高企认定审计目的截然不同,注册会计师是对申报企业编制的申报明细表作出评价,并非对企业所有的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材料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何资质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是黑名单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均无效。建议企业多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当中“公示公告”下的“中介机构黑名单”栏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报告有哪些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可将报告分为标准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是指标准专项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哪些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说明段,审计意见段;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以及报告日期。


  引言段、说明段和审计意见段,以及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审计报告重要部分。


  专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会说明申报企业的名称以及具体审计对象,是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的审计。


  说明段会摆出发表审计意见段的理由。涉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详细表明导致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会指出其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影响程度;该说明段有时也会以“强调事项”形式出现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反映一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只是增加专项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专项审计报告的有用性,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表明审计报告使用用途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用的审计报告,会在这段文字当中明确表明“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申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类似表述。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具体内容


  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是:申请前一年度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和申请前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体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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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到研发费用部分的具体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涉及研发费用的部分,主要是年度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以及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按研发项目归集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明细表。此处的实际发生额不是会计上的账载金额,而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口径要求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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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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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发费用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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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部分,专项审计报告附件还会涉及内容


  审计报告当中通常会有“其他事项”,对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当中未涉及内容进行披露,比如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情况及审计意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以及辅助账补充资料明细等。


  研究开发辅助账明细是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使用,无需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内。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该栏目中披露企业是否在会计核算上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或是否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如果企业首次申请认定前在会计核算上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须提供按规定要求的表格。规定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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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注意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专项审计报告后,以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整体考量年度财报与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审计有关的审计结论,关注年度财报审计财报类型,对于存在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情况的,须考量其对该专项审计业务和审计意见影响。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会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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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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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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