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你都能分清吗?
发文时间:2019-12-06
作者:羽扇书生
来源:税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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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四个概念的出现,让大家产生似是而非的感觉。之所以难以分辨,这是我国不同科技创新体系评价的结果。由于各自评价的角度不同,所以产生了上述概念。这些概念存在相互交叉,对于某个企业,可能会出现同时多种类型重叠的结果,比如初创型科技企业,同时又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下面结合相关政策,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个概念是初创型科技企业。我们知道,科技型企业的壮大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成长、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在初创阶段,企业以起步资金和实验条件为主要需求,对于初创期的企业,迫切需要获得外部资金的支持,主要依靠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等渠道。为激活创投市场活力,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判断标准: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强调了初始时的起步条件)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根据文件要求,目的就是鼓励创投企业等投资主体大胆投资并长期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实务中,由于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企业范围比较狭窄,许多取得高新资质的企业规模已经超过中小高新的条件,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又满足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为了拓展政策适应范围,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财税2017年38号文件投资标的扩展为初创型科技企业,由于初创型科技企业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需要资质认定或者自评,符合文件要求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有人提出,上述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是创投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未必能直接受益。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该文件同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照科技接受投资的认定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比较容易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自然也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同时,如果初创型科技企业,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第二个概念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这是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创新群体,对于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许多朋友看不懂上述的逻辑关系,并非必备5项,而是“4+1”=“第六条1-4项”+“第六条第5项”or“第六条1-4项”+第八条任一项。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科技部门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多层次的企业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高技术的一项,可以直接认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减轻了企业重复申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技术先到在不同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中的连贯性。


  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此时还处于发展期,因此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尤为重要。所以国家出台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通过将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研发投入风险。企业必须获得足够利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越大,享受政策扶植力度也就越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该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要求,仍可以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前期研发费用巨大,但是市场规模小,利润少,往往处于长期亏损,即使获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实际盈利期比较晚,5年内往往难以盈利,自然造成亏损无法及时得到弥补,造成企业的获得感不够强,导致政策落地动能不足,政策落实效果不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未完待续)


  本文得到黄蜂老五老师强大的《税务通电子书》支持,并借鉴了其中部分观点,在此表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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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两类审计报告:一类是认定期年度审计报告,另一类是专项审计报告——后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具有特殊用途,表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引》规定执行高企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能够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当然,我们需要明白: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宗旨和高企认定审计目的截然不同,注册会计师是对申报企业编制的申报明细表作出评价,并非对企业所有的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材料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何资质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是黑名单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均无效。建议企业多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当中“公示公告”下的“中介机构黑名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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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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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段、说明段和审计意见段,以及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审计报告重要部分。


  专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会说明申报企业的名称以及具体审计对象,是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的审计。


  说明段会摆出发表审计意见段的理由。涉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详细表明导致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会指出其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影响程度;该说明段有时也会以“强调事项”形式出现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反映一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只是增加专项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专项审计报告的有用性,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表明审计报告使用用途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用的审计报告,会在这段文字当中明确表明“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申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类似表述。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具体内容


  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是:申请前一年度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和申请前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体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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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到研发费用部分的具体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涉及研发费用的部分,主要是年度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以及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按研发项目归集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明细表。此处的实际发生额不是会计上的账载金额,而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口径要求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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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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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发费用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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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部分,专项审计报告附件还会涉及内容


  审计报告当中通常会有“其他事项”,对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当中未涉及内容进行披露,比如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情况及审计意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以及辅助账补充资料明细等。


  研究开发辅助账明细是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使用,无需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内。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该栏目中披露企业是否在会计核算上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或是否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如果企业首次申请认定前在会计核算上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须提供按规定要求的表格。规定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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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注意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专项审计报告后,以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整体考量年度财报与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审计有关的审计结论,关注年度财报审计财报类型,对于存在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情况的,须考量其对该专项审计业务和审计意见影响。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会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事项梳理

1、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篇


1、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该项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局限于研发用途,允许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扣除。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

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该项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5、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增值税篇


0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02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温馨提示: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个人所得税篇


0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热点问题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相关政策——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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