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审批?
发文时间:2019-09-01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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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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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获退税,附加税费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10月,大部分纳税人迎来第一个增值税留抵退税期,笔者接到纳税人咨询,在收到退税的同时,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笔者将增值税退税分为4种情形进行举例列举,其中留抵退税不退附加,但可以从后续计税依据中抵税。


  一、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1:


  A软件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9月取得销售额(含税)5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票面注明的税额为2.6万元。当月除雇员工资外无其他开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时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50÷1.13×0.13-2.6=3.15(万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万元)


  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3.15-50÷1.13×3%=1.82(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


  二、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2:


  A房地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019年3月底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此后每个月均取得进项且无销售额,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未因偷税被处罚,也不涉及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税额为5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进项,5万元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此时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50÷55×60%=30(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30万元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三、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3:


  A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2019年9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4万元,已验收入库。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3%-10%)=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留抵税额=100×13%-(34-6)-6=-21(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0%=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1万元,免抵退税额20万元,应退税额为20万元,剩余1万元(21-20)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此时附加税费不能退还。


  四、其他原因多缴纳税款退税


  多缴纳税款是否可以退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多缴增值税导致多缴纳的附加税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多缴纳税款,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可随增值税一同退还。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处的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基本只剩下直接减免,但直接减免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减免后的金额入库,而城建及附加根据实缴增值税金额计算入库,按理说不存在退税的情形。因此,笔者理解,此处的减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新发布的优惠政策溯及既往,导致过去多缴税的企业申请退税;二是纳税人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未享受优惠,从而对多缴纳税款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征管法规定及财税字[1985]1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确定除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外的增值税多缴纳退税,可以一并退还三项附加税费。


  例4:


  A投资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9月,取得一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100万元,出纳人员填列申报表时,误将该股息红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按5.66(100÷1.06×6%)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随之入库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7万元。2019年10月,A公司发现该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5.66万元增值税及0.57万元的附加税费。


个税应税所得中的应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扣除体现

这个问题,小编也是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伙伴在探讨,当然我自己也关注好久,这是因为有样本,但没有普遍性的应用规定。下面我们先看看几个样本:


  样本1:个人出租房产计缴个税的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税收入是不扣减增值税,如果是应税增值税,其附加税费是可以扣除的。


  样本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的个税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总结: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同时允许扣除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处理。


  困惑之处:个税法并没有提到附加税费的计税扣除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其中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这其中包括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服务行为,其中涉及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大家可以发现,这里一点也没有附加税费的扣除之类的提法,难道前面二个样本是特例规定吗?


  增值税免税:优惠进一步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总结:这儿其实有一个专业人想破解的理念障碍,即自然人为何要能套上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中,从来没有提过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其实说白了,就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看待与处理的。


  免税的标准提高了,但是这只是表面上的,上面提到的是10万元的月底销售额,这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且是小于等于10万元的分界点规定。但是对于按次的,对不起了,只是可怜的按次或日最高500元的标准,这不是上面提到的几项应税行为的“陷阱”吗,基本上都是超过这个标准的,没有办法,超过就是应税行为。


  那么应税行为,计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税计算中没有依据可以不含或扣除啊!!!


  悄悄的规定: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来解释


  在个税纳税申报表中有过相应的栏次列示,是列示在其他扣除项下的,与财产转让原值等写在一起,但只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解释的比较明确:


  “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总结:对于应税行为的事项,基本就这四项,稿酬基本上是免税的,注意,是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这儿是有两个前提。虽然没有提增值税,不过从价外税的角度,如果缴纳的增值税,一定是不包括在收入额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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