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地建房房产税的那些事
发文时间:2020-10-22
作者:sl
来源:品税阁
收藏
1029

网友问:企业在长期租用(按年支付租金)的土地上盖房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租赁方还是该企业?


  网友的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真实案例(节选部分相关内容):


  X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4年10月对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A公司租用X市B公司的农村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修建厂房等建筑物。建筑物原值1700万元,A公司从未就该建筑物申报缴纳房产税,违反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在下达《税务事项处罚告知书》,履行完其他法定程序后,该稽查局作出追缴房产税14.3万元、加收滞纳金3.25万元处理决定。


  A公司不服稽查局处理处罚决定,认为A公司是租用B公司土地,土地属于B公司,根据地产一致的原则,厂房等建筑物的产权也是属于B公司的,因而房产税应该由B公司缴纳。A公司向X市地税局申请复议。X市地税局认为,稽查局向A公司征收房产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A公司不服复议决定,随后向X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稽查局追缴房产税处理决定的行政判决。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建筑物是否有确定的产权。A公司租地造屋,厂房等建筑物的房产税纳税人是A公司还是出租方B公司。


  1、稽查局、X市地税局认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A公司租地建房,地上所建厂房等建筑物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属于产权未确定状态,房产税应该由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A公司缴纳。


  2、A公司则认为,土地出租方是B公司,土地是B公司的集体用地,B公司每年还收取A公司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地产一致的原则,该建筑物的申请人是B公司,产权人也只能是B公司,因此房产税的纳税人应该是B公司而不是A公司。


  3、B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建筑物产权未确定,稽查局主张应该由实际使用人A公司缴纳房产税,依法予以支持认可,理由如下:


  A、涉案建筑物至今未取得产权证。涉案厂房等建筑物的修建者是A公司,厂房的使用人也是A公司。而B公司仅仅是建筑物所附的土地的出租方,不能就此确定厂房等建筑物的产权人就是B公司。


  B、A公司租地后在涉案地上修建产房、宿舍、办公楼等及有关设施,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手续。


  C、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提及A公司在承租25年内对涉案建筑物拥有产权。


  另外,人民法院也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B公司就涉案建筑物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尚未对申报的建筑物进行确权。


  【品税阁评析答疑】


  笔者赞成税务机关和法院的观点,即本案涉案建筑物产权未确定,应由实际使用人A公司缴纳房产税。另外,笔者认为还有三个问题需要延伸明确:


  1、产权证是否是明确房产产权的唯一证据?


  涉案厂房等建筑物由于没有产权证明,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据以认定该建筑物属于产权未确定状态,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对房产实际使用人A公司追缴房产税。


  A公司租地建房,按照协议在租赁期内拥有产权,租赁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将归属于B公司。总体情况较为复杂,涉案建筑物的归属较难确定,在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物确定为产权未明确状态是正确的。


  引申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没有产权证的建筑物都属于“产权不明确”呢?在实务中尤其是前些年,存在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造建筑物的情形,这些建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取得产权证明,但在财务账上也是完整清晰地进行了记载反映,如果简单的以没有产权证明就将该类房产归类于“产权不明确”,似乎也不妥当。这些建筑物主要出租给单位和个人收取租金,假如属于产权未确定情形,房产税岂不是要由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缴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如何确定房产的实际使用人?


  A公司租地建房,并在修建的厂房、宿舍、办公楼等及其他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A公司显然就是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在建筑物产权未确定的状态下,房产税由实际使用人A公司缴纳,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假如A公司将该建筑物转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那么实际使用人是出租方A公司还是承租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待于税法进一步明确。笔者观点是,对于这种情形,A公司仍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醒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但这个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已经全文废止。


  3、租地建房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A、《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B、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看看各地对租地建房房产原值如何确定问题的答复:


  【内蒙古税务局12366答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对于租用的土地建房,其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地价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河北税务局12366答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土地租金不计入房产原值。


  分析:笔者赞成上述两个地方的答复,即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应包括土地租金。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支付土地租金只是取得了使用土地的权利,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该将租金视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但个别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