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账面多出来的存货咋办?
发文时间:2020-09-27
作者:蓝敏说税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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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许多存货,但实际上这些东西早已经没有了,会有什么问题?该怎么办?


  以下为咨询记录概述,虽然隐了细节,但相信也能讲清楚了。


  ①俺就当作东西都还在,不行吗?


  如果公司注销时还有存货,这些存货就会分回给股东。对公司来说,将存货分配股东,应该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


  一般存货不会增值,所以不会有额外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会交增值税。就是说,后果是按市场价记一笔增值税销项,交增值税。当然,如果股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给股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个销项,就结束了。


  ②经查,这批货物是前段时间被盗了。


  被盗的话,增值税上,要作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损失,其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有妥善管理存货的义务,所以被盗一定是管理不善。


  因被盗转出进项的金额包括该批货物本身当初抵扣的进项,以及对应运费的进项,如果其当初抵扣进项金额无法核算,就按成本价计算进项。进项转出后,一般会导致交增值税。


  但是,如果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就不存在转出进项的问题了,增值税上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所得税上,被盗货物的成本作为损失扣除。注意,按税务总局的要求,存货被盗,要求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自己留存,税务要看再给他看),否则这个损失不能扣除,不扣除的话意味着产生25%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货物已经被盗,所以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注意,东西所有权是你的,被小偷偷了,所有权依然是你的,只是被小偷控制了而已,不能理解为所有权转移给了小偷,所以不能视同销售。


  总结一下,如果是被盗,把报案手续备齐了,不会导致再交所得税问题。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要补一个增值税进项,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影响。


  ③那么,如果是被抢的呢?有区别吗?


  有区别。被“抢”就不同了,那是不可抗力,不是管理不善,与被盗相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需要转出进项税。当然,此时应提供的手续就是被抢的公安报案手续了。


  什么?你问税务会不会相信?


  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一个信不信的问题,而是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严肃问题,是由证据来证明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若你主张是被抢了,由你证明被抢了;若税务主张没被抢,由税务证明你没被抢。谁能有证据证明,谁的主张就成立。


  ④实际上,这批货早已经卖了,只是当时没有入账


  之前已经销售了,客户不要发票,也就没有确认收入交税,当然也就没有结转成本,所以,现在账上多出来了。


  这就是之前的偷税行为。因为隐瞒收入而少缴税,其后果是补税、滞纳金。同时,偷税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会被罚款50%~500%。


  增值税上,可以补上那笔销项税,偷税就变成延迟交税了,按你承认的延迟时间,计算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上,补上那笔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库存数量就没有了,会产生一个利润来补税。同时,也需要按你承认的延迟时间,计算滞纳金。税务机关如果查到你延迟缴纳,也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悄悄给您说,这批存货本来就不是真的


  以前因为增值税税负太高,就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实际上根本没有货进来和出去。所以,就一直账实不符。


  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人应该去公安机关自首。


  你问责任人指谁?买票的,或者指使买票的,或者配合买票的。


  你问多严重?理论上最高无期,当然就你们这个金额和自首情节,我看恐怕最多也就一两年,甚至缓刑或者免于处罚。


  公司则构成了偷税,以前多抵扣的增值税要追溯在你抵扣那个月或季度转出,会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50%~500%。如实处理后,也就同时解决了账面库存虚大的问题。


  既然本身就没有货,所以,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和视同销售问题。


  ⑥实际上,刚才都是猜的,俺是代账的,俺也不知道原因,只知道账上比实际多。


  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盘亏”。盘亏后,还是需要公司出一个处理结论,找到其原因,按原因处理,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


  ⑦那么,可不可能是以前账做错了呢?您知道俺刚接手


  比如是前任会计入库时错了金额、数量呢?光怀疑不行,必须要查清楚,错在哪里,来龙去脉,还有什么其它影响没有。


  就以你猜的入库时出错来说,必然同时导致货币资金、往来账项或其它科目同时错误,可能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查实是错账,就进行差错调整,正确调整后,这个虚的库存就没有了。当然,如果这个错误导致以前多缴税或者少缴税,就应该再分析是否进行退税与补税。补税还要补滞纳金,退税还要退存款利息。


  ⑧这神仙也查不清啊!账不可能查清、盘亏的原因也不可能查清。


  实际上查清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你硬觉得查不清,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如果无法查账,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包括前面你说被抢了,如果税务认为你“被抢”的证据不足,但也找不到证据证明你“没被抢”,也可以触发核定。包括前面你说的发现盘亏,但死活找不到原因,也可以触发核定。


  你可以如实向税务人员坦白,这本烂账与事情都无法查清了。除非他们有本事查清,否则依法的后续就是核定征收。


  税务核定的后果,就是要求你按一定金额交税,并出具一个核定通知书,企业有异议可以提出来,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调解。但核定权之下,最终金额由税务决定。


  ⑨核定的话,只核定补税,不会核定是否偷税、是否虚开发票吧?


  是的。交了税就完了。只是钱的事。


  偷税、虚开发票的判定,是违法甚至犯罪的事实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不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的核定范围之内,违法的事实必须由证据来证明。


  但是,比如税务立案检查,跑去取证,并找到证据证明你虚开发票,核定的金额也可以作为偷税金额——至少税务人员普遍是持这个观点的。


  ⑩如果老板觉得核定多了,交不起,然后就不交,公司一扔直接走了怎么办?


  如果老板都跑了,你有什么办法?但是,因为交不起而不交税,也要讲究手段。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构成偷税了,偷税依然不交,视金额,严重的有可能导致责任人坐牢。


  所以,当会计的必须要按税务要求去作纳税申报,只是申报后尽着企业的钱财,能交多少交多少,这就变偷税为欠税了,风险低了至少两个数量级。欠税又不犯法,税务依法进行税款执行即可。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公司欠的税只能让公司交,不能让老板交,更不能让会计来交。


  在欠税事宜办完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税务机关限制出境。若确实要出境,只能先把税款结清或者提供担保。


  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老板占用、转移了公司的财产,或者发现老板尚未出资到位,还是可以追老板钱和责的,严重的甚至由公安来追究。关键看老板有没有以上行为。


  ⑪如果税务也不管你,管你欠不欠税,就是不给你出证明,一直拖着怎么办?


  税务如果认为公司交得起税、有多余钱财,他一般会倾向于出文书让你补税,你不申报就偷税、申报不交就可以强制执行。


  税务如果认为公司交不起税,他一般会倾向于不给你出补税文书,免得形成无法收回的欠税。


  导致的情况就是,他表示还在查、让你等、让你自查、让你开这个证明那个证明等。办理注销业务,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法定的期限,所以税务要拖你,你没有什么办法,因为你急他不急。实务中一般是找一些神通广大的中介来处理。不要嫌贵,能处理妥当就算缘份了,你是哪个区的?


  ⑫税务拖着不办、老板也拖着不交。公司早资不抵债,老板早就不想要了,就没有个合法的办法么?


  那就说说合法的办法。当交不起税、公司也不想要了时,基于法律规则的标准做法,就是通俗说的走正步:


  首先是要让税务出文书责令你补税你再申报,或者自主依法申报,总之因无钱交税形成欠税。欠税属于到期债务,企业资不抵债,就应该申请破产。这是法律设计的游戏规则。——注意老板是否有转移、占用公司财产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有并且能被税务、公安找到证据,就会被要求补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所以,此时公司应该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15天之内裁定受不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就走破产的路,公司剩的钱财赔光了事。


  法院如果裁定不受理破产,并且上级法院也维持不受理的裁定,这路也就算走到头了。要么货比三家出钱找中介搞定,要么按税务的心理底线增资给公司凑着把税款交了好出证明,看看哪个划算。要么硬着头皮拖下去,提醒老板可能坐不了高铁了。


  ⑬老板坐不坐高铁管我屁事,我担心挂着财务负责人销不了


  一旦公司异常了,我在别的公司还怎么当会计啊,小孩明年就要上初中了……她自己都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才是她花钱咨询的核心目的。

 


  2008年10月之前的解答——


一般纳税人的注销问题


  问:我公司(商业批零)已注销并取消一般纳税人,现有存货处置分配给个体经营的门店,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缴税款,该如何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如果是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对存货进行销售、对外投资或有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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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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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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