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分红股权激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安徽税务
收藏
491

答: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七个关键词秒懂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2019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答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实施到2024年6月30日。并就以前政策执行中几个争议事项予以明确。


  凡人认为,对于财政部第78号公告,只需要牵住七个关键字的牛鼻子就会秒懂。


  关键字一:继续实施


  2014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到2019年6月30日到期,为了延续差别化征收政策,78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24年6月30日。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二:持股期限


  持股期限究竟是按持有日到分红日计算?还是按照持有日到转让日计算,一直以来都很模糊。78号公告中首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78号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案例:杨某2018年12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持有某挂牌公司股票10000股,2019年3月7日该公司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股利0.1元,同时每10股送3股,当天该公司股票收盘价5.2元,每股面值2元。杨某于2019年12月20日卖出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6元。杨某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杨某取得该公司股息金额=10000*0.1+(10000*3/10)*2=7000元。持股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到2019年12月19日,正好满一年。按照78号公告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征税:7000*50%*20%=700元


  关键字三:适用范围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不仅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挂牌公司”),也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即“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差别化征收规定执行。对于退市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按照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78号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四:划转扣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无法确定持股期限,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关键字五:先进先出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关键字六:持有股票


  “持有股票”包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关键字七:转让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公司取得投资分红收益,主要账务税务处理要点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持股比例,以确定不同股权投资类型,相应分红则有不同账务税务处理。


  一、若持股50%以上,即为“控制”,应属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持股比例6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80万(300万×60%)


  贷:投资收益  18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180万


  贷:应收股利18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权投资,取得利润分配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18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若持股比例20%至50%,即为“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应属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持股比例40%。201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乙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计算应享有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00万(1000万×40%)


  贷:投资收益  400万


  (二)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公司对于应分股利予以确认


  借:应收股利  120万(300万×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同样道理,上述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上述“投资收益400万元”应当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若持股比例20%以下,则通过相应金融资产项目核算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购买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200万股(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占股比例0.5%。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照每股0.6元分配现金股利,3月10日向各股东支付。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一)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二)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借:应收股利  120万(200万×0.6)


  贷:投资收益  120万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应收股利  120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上述“投资收益120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依法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持股比例”是判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控制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常用标准,但并非唯一、也非绝对标准;具体判断时,还需要综合考虑间接表决权、表决权分布、潜在表决权、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权利等因素。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