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分红属于偶然所得吗?
发文时间:2019-12-16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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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分红属于偶然所得吗?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个人投资于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或者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第一、是否适合按照偶然所得对上述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的形成原因往往是基于中奖、中彩这样的射幸活动或者是比赛、评比得奖这样的竞争性活动,其行为发生并不偶然,但是其结果具有偶然性,税法将这样的所得界定为偶然所得。比如,张三买体育彩票中了500万大奖,发奖单位需要扣缴其100万的“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张三而言,其花钱买彩票这个事情未必是偶然发生,很多人都是经常买彩票。但是买彩票的人是否中奖具有偶然性,靠的是概率。所以我们才将这里彩票中奖所得定性为“偶然所得”。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不难看出,个人取得的信托并不属于偶然所得。如果有的人将信托分红理解为偶然原因取得的偶然所得,岂不要将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都看作偶然所得。


  第二、在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属于接受捐赠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如果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并不一致,也有观点将信托收益视为受益人接受捐赠取得收益。我们理解,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将接受捐赠收益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如果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其通过信托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更接近于投资收益。


  第三、投资人取得的信托分红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修订之前的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新条例相对于就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概念中多了一个“等”,也就是新条例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内涵从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所得扩大为拥有“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所得。一个“等”字给实际征管带来了无限的遐想。似乎,基于投资理财活动的信托收益更接近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概念。但是即使是这样,信托收益是否就纳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征收其实也不是太清晰。目前的实务中,即使是在2019年,信托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也还普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一个重要的基础问题没有解决,就是信托收益的征税环节和纳税人问题?是将信托收益的纳税人规定为委托人(受益人),还是管理人也就是受托人?是将信托收益的所得税纳税环节规定为信托利益分配环节,还是信托资金运营环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些基础问题如果没有解决,信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很难实际征收。


  此前,税务总局在部分内部批复中曾经要求对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采取穿透定性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投资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赚取差价,那么就对其予以免税。如果信托计划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买卖企业债券赚取差价收益,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穿透征税的方法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税的精神。


  对信托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一个有待于依靠时间来解决的问题。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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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引发偶然所得的行为,比如购买彩票、参加体育运动等各类比赛,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非偶然行为,但是参加比赛是否会获奖、购买彩票是否会中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中国财税浪子个人推断,偶然所得的核心在于所得的结果是否出现会具有偶然性,买彩票中奖了就会有偶然所得,没有中奖就不会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普遍都是射幸行为的结果。


  比如,某国有企业举办职工田径运动会,某职工在男子1500米长跑中获得第一名,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实务中我们对这1500元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存在极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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