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制定中要避免口语化立法——谈结构性存款和银行理财增值税争议问题
发文时间:2019-12-27
作者:herozgq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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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构性存款和银行理财收益的增值税问题,在现行税收执法实践中经常有两派不同的意见。其实探求原因,无非大家对于“营改增”后保本、非保本的界定,以及何为存款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按照36号文的规定,存款利息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是,我们在财税[2016]70号文中又将同业存款利息给予免征增值税。这实际就是我们税法立法中不严谨的地方,既然是存款,为什么一般企业存款不征收增值税,同业存款给予免税呢?这些可能有历史沿革,但实际反映的就是我们税收立法中的口语化问题,没有严格从法律关系角度界定。甚至有人说,36号文所的存款只是指那种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固定的存款利息给储户的存款,其他存款不属于36号文存款,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也算是奇谈怪论了,税法概念岂可如此儿戏解释?


  而对于“保本”和“非保本”的界定,我们税法就更加口语化了。在财税[2016]140号文中,对于“非保本”的定义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说实话,140号文对于“非保本”的解释,严格来看是完全失败的。任何金融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基本不会在合同中书面承诺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所以,140号文这句话等于白说。相对而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反而给出了更加科学的定义: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


  实际上,“保本”、“非保本”本质上反映的是交易双方构成的是投资法律关系还是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因为,只有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才有归还本金的义务,并非要有归还本金的能力。而只有构成金融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取得的收益属于理财,才属于36号文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正如36号文中说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就是说,假股真债,名股实债,这些在司法判例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才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就是投资行为的,则按“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们的观点就是,对于结构性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从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的角度入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口语化立法,同时发生税企争议才有明确的解决路径。


  对于资金往来双方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无外乎如下三种:


  1、投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


  2、金融借贷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


  3、存款法律关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


  同时,对于交易双方是否属于存款,我们认为这不属于财税部门的认定权限,应该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认定为准,税务干部更不应该自己随意解释。这就好比其他部门也不能去解释税法上的概念一样。


  只有从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上,我们认识清楚了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对于投资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才能有正确的处理方法。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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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究竟是银行理财还是银行存款?

首先明确一下,研究这个问题的意义在哪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而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保本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简称204号通知)第一条: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定义上来看,结构性存款不属于一般存款,而是一种特殊的存款。


  这种存款具有以下特征:


  1.结构性存款是既无法保本、亦无法保收益的特殊存款产品,而相较于一般的存款,由于结构性存款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成本更高、风险更高、收益也可能更高。;


  2.结构性存款是“存款+期权”组合型存款产品;


  3.结构性存款最初只是挂钩利率和汇率;


  4.结构性存款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产物,国外也有;


  5.结构性存款与票据之间的套利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且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模式。


  因此,结构性存款的性质较为复杂,把它简单的划分为存款或者银行理财都有失偏颇。


  根据204号通知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这一条非常关键,如果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规定的额度保障,那它在本质上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而不是理财产品。


  我们的观点:对于在204号通知下发前,各商业银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未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不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障,其实质上更接近于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204号通知下发后,各商业银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已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障,其本质上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结构性存款利息的增值税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6号令),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该文件发布之时,结构性存款已属常见,但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并不当然认为结构性存款利息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此引起了不小的税企争议。现就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一、征税观点


  (一)观点概述


  征税观点认为,不征税存款利息仅限于银行吸收的普通存款,而结构性存款的设计兼具“存款+期权”的特点,属于理财产品。因此,企业取得银行支付的结构性存款利息属于银行使用企业资金而支付的对价,应按“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应税利息仅限保本收益。因此,只有结构性存款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时,结构性存款利息才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二)观点论据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可知,虽然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但并未否定其“理财产品”的性质,而只是对管理方式的一种明确。


  2.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会嵌入金融衍生品,即结构性存款的部分收益,是基于金融衍生品而产生,取决于金融衍生品的具体运营情况,投资者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而普通存款并无此类风险。


  3.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中,存款项目不含结构性存款。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其产生的保本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二、不征税观点


  (一)观点概述


  不征税观点认为,36号文中不征税的存款利息,是否排除结构性存款利息,除非央行和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否则应保护纳税人利益,允许不对结构性存款利息缴纳增值税。


  (二)观点论据


  1.结构性存款利息能否适用不征增值税规定,关键在于判断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对此,应以有权机关即央行或者银保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为准。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规定,存款人包括单位。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构性存款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资产,因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同时,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


  由上可知,结构性存款被纳入表内核算,体现为银行负债,不符合理财产品的定义;且其与普通存款一样,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


  2.根据36号文有关规定,银行应就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扣减利息支出;且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如对投资者取得的结构性存款利息按照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则同一笔结构性存款利息,将在上游银行、下游投资者之间产生双重增值税纳税义务,有违增值税仅对“增值”征税的原则,也不利于盘活企业闲置资金、促进市场资金流通。


  3.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资管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没有银行对其支付的结构性存款利息代扣代缴税费,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银行并不认为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不属于理财产品,而应划归存款,结构性存款利息不应缴纳增值税。


  三、结语


  经上述综合分析可知,支持对结构性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的主要理由是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但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而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纳入表内核算。二者的发行、管理、运营、核算均有本质不同。因此,笔者认为,结构性存款不属于理财产品,而应划归存款,对其利息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


  实务中,对于这一争议问题,投资者如拟对结构性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可从以下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辩主张:


  (一)请银行协助,就结构性存款出具存款单或存款证明,说明对结构性存款的财务核算方式,以证明结构性存款并非理财产品。


  (二)并未任何税收文件明确,结构性存款利息排除适用不征税规定。此种情况下,应以银保监会发布的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为依据,确认结构性存款的性质。


  (三)对结构性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将产生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原理。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希望税务总局早日出台文件,明确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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