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01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911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露,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丹,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被执行人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涉税违法事实,并认为应向被执行人追缴税款1908821.75元及滞纳金,并向被执行人处以罚款869774.8元。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本院提交阜税一稽申强[2020]5001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1份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份、阜税一稽罚告[201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份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份、听证申请书1份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份、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份、辽税税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阜税一稽申强催[2019]50001号催告书1份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份、申诉书1份、陈述申辩笔录1份、阜新兴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报告1份、公安机关移送材料1份、(2019)辽09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1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份、税款入库账户1份。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提交的阜税一稽申强[2020]5001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包括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申请强制执行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的事项为税款征收。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款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故本院无权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阜税一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一行政行为一申请,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本院强制执行阜税稽处[2019]5号税务处理决定;
二、不准予本次强制执行阜税一稽罚[2019]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邢德勤
审判员 田庚生
审判员 韩忠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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