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情形,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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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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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零申报纳税人需要税源信息采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这一政策,小编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1.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2.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3.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4.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只可以作废未申报且未缴款的税源信息)。


  5.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需要。


  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6.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7.合并申报后老申报表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新申报表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因此,6月1日后,10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


  8.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的开具是否有影响?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9.某企业按次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例如,某土地收储企业收储三个地块,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10.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搞不清的“尾盘”如何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很多情况下,楼盘不能全部销售完毕,不能做到全盘清算。经常是住宅全部销售,但商业和车位销售速度缓慢,所以在清算时,是将已经销售完毕住宅,销售的商业和车位一并进行土增清算。剩余未售部门的商业和车位的资产,待实际销售时,在按照要求再进行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尾盘销售的过程中,关于土增主要存在以下三点争议。


一、尾盘销售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


很多财务经常存在疑问,清算后再销售的产品,是按照清算前的申报方式先进行预交土地增值税还是直接申报土地增值税呢?


1.直接陆续销售尾盘的情况


其实,在项目进行清算时,已经将项目所有可扣除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故在尾盘清算时,无需再预交土地增值税,直接在尾盘销售的申报表(下图所示)中,按照销售收入、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销售产品产生的税金及附加据实填报,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直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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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企出租再转让的情况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商铺情况不容乐观,所以房企为资金回笼,先将商铺进行出租,若干年后,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喜好,为完成销售,重新进行装修提升品质及形象,便于出售。在此情况下,房企的所有商业用房成本已经超过原来确认的成本,若还按照原来清算时审核的成本计算,企业后期实际发生的成本无法进行扣除,造成损失。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沟通按照重置成本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尾盘销售增值过高怎么办?


通常在清算结束后,若当期仅仅销售商业,商业价格很高,但是成本已经确认,会造成增值率很高,土地增值税很重。其实,房企最后留下基本上是商业和车位,在计算土增税时,商业和车位均属于“其他商品房”类,且通常情况下,车位是负增值,商业是正增值。所以,在尾盘销售时,更应该注重尾盘的销售方案,将商业和车位销售最好规划,可将商业和车位进行同期销售。


三、不同期间的尾盘销售可以同时汇总申报吗?


很多房企在进行尾盘销售时,未做好销售方案,未做到商业和车位的同期销售。

例如:A公司2018年已经完成土增清算,2019年销售商铺,但由于增值额过高,一直未按要求申报缴纳土增;2020年销售车位,也未按要求申报。2021年经过计算,想将2019年及2020年销售的商铺及车位,一并进行汇总申报,是否可行?


根据税法要求: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月销售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否产生税费,须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结合案例,A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还会带来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故在尾盘销售时,一定做好规划,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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