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私募基金行业向自己的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究竟如何进行个税处理,是否需要纳入员工的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处理?如果基金企业在向员工发放该奖金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算个税,年末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微调。
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第(一)项明确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不一定是对纳税人最有利的计税方法,但是基于纳税人有降低税负的合理预期,因此财税[2018]164号文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允许纳税人进行选择,保证新税制的平稳过渡)
根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这三年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汇总计税。单独计税的具体过程与此前相差不大,我们不再举例描述。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很多企业都在2019年实际发放了新税法下的第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虽然企业在2019年度实际发放的是以2018年度业绩考核为基础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确认的“实际取得”原则,我们还是将其确认为纳税人的2019纳税年度的所得。
针对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涉及的个税扣缴,有的单位是按照单独计税的方式和公式进行了代扣代缴,也有的单位是将其并入发放当月的员工工资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12366中心专门就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出答复。纳税人专门询问:我的2018年的奖金是在2019年2月份发放的,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缴纳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00元。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资加奖金没有达到6万,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把2019年2月发放的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缴纳的个税500元能否退还?
江苏省12366中心以财税[2018]164号文为基础进行了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从江苏省税务局的这个答复来看,在发放环节采用单独计税方式扣缴个税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间可以重新选择合并计税方式。比如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其发放时已经选择了单独计税的方法,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可以改为计入综合所得。
2019年10月末,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等问题进行“一竿子插到底”视频培训,在培训中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单独可以变合并,合并不能变单独。
1、实际发放时选择单独计税的,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改为和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单独可以变综合)
2、实际发放时选择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已经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仍维持合并计税方式不变。(综合不可变单独)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明确要求“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无需并入综合所得,不参与个人的汇算清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官方解读稿中也直接说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我们理解,“单独可以变综合”这样一个特殊的规则,虽然没有通过规范性文件本身予以说明,但是解读稿的思路还是非常清晰地,结合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纳税人完全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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