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辽政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十)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地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一)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单位、各市政府)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十八)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九)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不征税、免征、零税率

财务小陈

  夏姐,增值税里的不征税、免征、还有什么零税率,到底有啥区别呢?

  虽然结果都是没交税,但实际上在发票开具、增值税申报及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差别可大了,听我来给你理一理。

财务夏姐

  【不征税】

  1、概念: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例如: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区别:

  发票开具: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申报:不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进项税额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免征】

  1、概念:

       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但享受了免税的税收优惠。

  例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

  2、区别:

  发票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

  增值税申报:需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

  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零税率】

  1、概念:

       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属于征税项目。

  例如: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际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

  2、区别:

  发票开具:可以开具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申报:区分生产型和外贸型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进项税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务小陈

  明白了,谢谢夏姐!下次我会注意,不会把不征税、免征、零税率混在一起啦~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总结吧

1.png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被追征个税,持股计划等于股权激励吗?

编者按: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完善,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重要工具。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跟资本市场步伐,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然而,在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却始终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导致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陷入如何适用税收政策的“迷雾”,遇到执法理解不一的“暗礁”。本文拟从一起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个税争议案出发,解析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差异,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预防税务风险提供建议。

  一、实案引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申报计税依据偏低拟被追征个税100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A公司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拟按照10元/股回购价股票,按照8元/股将股票授予员工。根据计划,回购股票将由理事会代持,并于2024年3月1日解禁,解禁后理事会将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变更登记至员工名下,员工可以自由处置。解禁日,股票市价为11元/股,股票完成非交易过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A公司按照“回购价—授予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以“股票市价—授予价”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年6月,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申报口径不一致,引发税务系统预警。7月,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A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偏低,所谓的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就是股权激励,应当根据股权激励中限制性股票的税收政策,以“股票市价—授予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拟要求A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约1000余万元。

  (二)税企双方的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为股权激励,理由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规定,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员工取得股票的对价之差额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也应当根据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认为,A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是股权激励。其一,在激励对象方面,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对象包括监事,而股权激励明确将监事排除。其二,在业绩条件方面,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没有设立业绩条件,而股权激励要求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相应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A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并非股权激励,税务机关不能强行要求其必须根据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以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的情况推定A公司客观行为的实质。

  (三)税企双方的产生争议的根源为何?

  本案中,税企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A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为股权激励?如是股权激励,毋庸置疑,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则需要进一步讨论A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有必要厘清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有何区别?

  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当税收政策对某一事项的定义引用了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时,应当尊重部门法的概念。同理,当税收政策没有对某一事项作出定义,应当参考其他部门法的相同概念。事实上,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引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现已经上升为部门规章)有关股权激励的概念,而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规定,故应当从部门法的概念出发对两者作出区分。

  (一)何为股权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旨在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该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对象、业绩考核、激励价格等方面均有强制性的规定。最早应用股权激励机制的是美国辉瑞制药,其目的是有效避免高管过高的现金工资带来的高额个人所得税,进而将高管薪酬拆分为“现金”+“股权”。可见,股权激励天生带有“工资薪金”的属性,实际上系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具有激励员工劳动的性质。

  (二)何为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及起草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该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对象、资金和股票来源、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事实上,员工持股计划也源于美国。1956年,路易斯·凯尔索提出财富由劳动和资本创造,因此劳动和资本应当共享财富,让员工通过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参与公司财富的分配,与资本所有者共享公司的成功。可见,员工持股计划天生带有“利益捆绑”“资本”的属性,具有投资性质。

  (三)小结

  由前述,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实施的目的,如果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则偏向于股权激励。相应的,在制度设计层面,股权激励中员工始终为“劳动者”,需要受到上市公司业绩考核办法的强制性制约,正因如此,监事和独立董事被排除在股权激励的对象之外,否则将极易引发利益冲突问题。员工还能够以很低的市场价格获得公司股票,无需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如果主要是为了增加公司与员工的紧密度,则偏向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在制度设计层面,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员工摇身一变为“所有者”,无需受到业绩考核的制约,取得股票的价格折扣较低,需要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正因如此,员工持股计划没有对参与对象作出限定。

  及至本案,我们认为,根据A公司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不包括监事、没有对参与对象作出业绩指标的考核,权益性条款与公司利益紧紧捆绑等,可以认定A公司所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投资性质,需要自行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并非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政策梳理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较为明晰,计税方法随激励标的而定

  按照股权激励标的的类型,可以将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因股权激励具有“激励员工劳动”性质,故税收政策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又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具体而言: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时,以“行权日股票市价—授予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员工接受授予时不征税,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员工时,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均值—授权价”为计税依据,计算本批次解禁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

  3、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与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未来员工获得的是现金,并非股票。根据财税[2009]5号规定和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员工接受授予时不征税,行权时,以“行权日股票市价—授予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员工接受授予时,以当日的“股票市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

  盖因目前税收政策没有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复杂多样,有的通过上市公司代员工管理,如本案;有的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资管机构代为管理。在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也形形色色。举例而言:

  1、上市公司以员工自筹资金回购股票,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低于回购价,以“回购价—授予价”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本案;

  2、上市公司以奖励基金回购股票,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等于回购价,有以实际取得股票时的市价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的股票市价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有参照限制性股票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上市公司以员工自筹资金和奖励基金回购股票,员工取得股票的价格低于回购价,有参照股票期权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参照限制性股票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以“回购价—授予价”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案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一)是否必须参照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其要求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实体要件和税收程序要件,不能作出扩大解释,要给予纳税人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以法的安定性和预测的可能性。目前,现行税收政策没有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参照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计税,于法无据,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二)回归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属性

  如前述,我们认为,根据A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其不属于股权激励,故应当回归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属性来适用税收政策。本案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员工共同经营的项目,项目经营成功,大家受益;项目经营失败,大家亏损,本质与投资一样,预期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员工投入资金,共同经营计划时,员工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在解禁时,员工终止了共同经营的项目,从中取得了股票,获得了经济利益,实现了投资收回,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按照20%的税率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