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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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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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粤税发〔2018〕132号)要求,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提高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1.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纳税人应当于2020年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尾盘申报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尾盘申报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印花税实行按季、按月或按次申报缴纳。《公告》对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的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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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种综合申报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从税种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对税种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税(费)种综合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问答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烟叶税11个税种。

  1、如何快速找到税(费)种综合申报的入口?

  方法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 右上角搜索栏搜索“综合申报”

  方法二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2、税(费)种综合申报前需要进行哪些必要操作?

  申报前需要先维护税源信息,纳税人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功能首页,通过页面“点此更多税源采集”模块操作列,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相应税种的税源采集。

  3、税(费)种综合申报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左侧显示的税种列表为当前用户所应申报税种,当某税种已采集税源数量大于0时,且存在未申报的税源,才可勾选该条税种进行下一步申报,且默认申报全部未申报税源信息。

  查看当期应申报信息,勾选当期可申报的税种

  进入综合申报表后,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校验。

  双击申报表某一行税种,系统弹窗显示该税种的申报明细表数据。

  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

  4、申报完成后如何查看申报结果、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完成的申报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查看申报结果及进行后续操作。



  5、如何进行申报作废?

  纳税人点击【申报作废】进行财行税合并申报作废,选中需要作废的申报记录,点击【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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