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文时间:2016-12-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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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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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明确: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小编发现有些人已经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开始关心: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省份也明确了这一好政策!都是怎么规定的!


02 好几个省都已明文规定


  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了


  一、广西:3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二、湖南:2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也不管个税


湘税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文件第四条: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小编了解到的就是上述3个省了,黑龙江、广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如果日后小编发现了其它省有类似政策,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告诉大家!


  在文末,小编再补给大家一些和劳务报酬相关的知识点!都是很实用的,一起划重点,学习!


03  劳务报酬财税处理及热点问题答疑


  一、劳务报酬财税处理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劳务报酬热点问题答疑


  一)临时工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到底列表还是凭发票入账?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请看以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涉及需具体判断的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二、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问题,以及个人是否还需在地税缴纳其它税种的问题,请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新动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总局早在2016年的文件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在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这八类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应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应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者代扣代缴。


  换言之,如果个人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支付方是没有扣缴义务的,相应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3.从实际操作上看,全国各地执行的口径不一,大体可以分成三类:


  (1)部分地区不区分所得项目是否属于经营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均按照一定比率(如1.5%)预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要求「对于非生产、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比如,某建安企业自个人租赁机械设备,不含增值税月租金10000元,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照1.5%预征个人所得税150元。建安企业在支付租金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10000×20%)×20%=1600元,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150元可以抵减,补缴1600-150=1450元。


  很多企业看到代开发票完税凭证就误认为,代开时预征了个税就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导致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比如,不排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比对代开发票信息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信息,如你公司取得自然人代开利息、租金等需要扣缴个税的发票,而同期却没有相应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相应风险暴露无疑。


  (2)部分地区贯彻了税总发[2016]127号的要求,在代开发票环节,只核定征收租售不动产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个人所得,不再预征。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上述项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请开具发票环节,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3)还有一个地方更火,自然人代开发票,属于经营所得的也不预征个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四条:


  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天津市个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又没有扣缴义务,那这个经营所得只能靠个人自行申报,自然人能有那么高的遵从度吗,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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