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三、范建忠等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 2019-11-19
来源: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收藏
869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3702号


原告:范建三,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范建忠,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汉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


单位负责人:林键华,职务副局长。


第三人:广州也买表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李祠前街**南边**


法定代表人:甘立华。


原告范建三、范建忠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人广州也买表钟表有限公司社保费管理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建三、范建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三、范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杨忠良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皓然


推荐阅读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