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机构延长追偿时限,核销代偿损失
场景:财政部近期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大量其他担保机构也面临为受灾严重的被担保企业和个人履行代偿义务并核销损失的情况。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产生代偿损失,如满足特定情形,可按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所得税扣除,但应获取相应备查资料。特定情形包括:“司法追索执行终(中)止、债务人因破产注销死亡失踪等情况不再存续、债务重组以及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除此之外要求追偿一年或三年以上并已在会计上已列支损失才能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有以下几个痛点:
1、未明确传染病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对于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法规要求债权人声明放弃债权才能扣除损失,如债权人延长追偿时限但保留追索权,则无法按照不可抗力原因进行损失扣除。
3、如担保企业与受灾债务人通过达成重组协议对债务进行减免,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代偿损失需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政策建议诉求
1、考虑到此次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和个人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希望财税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对此明确。
2、此外,对担保机构为抗疫紧急融资提供无偿担保带来的追偿损失,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适当放宽扣除标准,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例如是否可以考虑疫情背景下暂时先认可担保机构损失税前扣除,未来取得还款再计入收入纳税。
2.疫情下医疗方面融资租赁需求增大
场景:为了应对本次疫情,融资租赁公司响应号召,积极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某些地方政府也发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相关的租金和利息收入予以缓收或减收。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91号及财税〔2020〕2号文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商务部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即商租企业)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但是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导致商租企业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建议诉求
1、在抗击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给予承租人减收或者缓收租金的情况,财税部门也可以适当予以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来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例如,允许商租企业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也可享受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以充分发挥其在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扶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从长期角度,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针对特定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给予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医疗大健康产业发展。
3.小微企业保理业务需求提高
场景:受此次国内疫情的影响,大量中小微企业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无法承接新项目,预计数月内无法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为解决职工工资发放、办公室租金支付等日常现金支出问题,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会考虑利用现有资产进行融资以缓解现金流压力,如通过保理的方式获得现金流。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现有增值税规定并无明确针对保理业务的特殊优惠政策。保理服务在增值税上作为贷款服务进行处理,商业保理公司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如果商业保理公司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时,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费用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实操中,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通常是先通过保理取得应收账款,再将该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取得的收益仅为两次转让的价差。如果按照第一次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会直接加重保理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对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
政策建议诉求
1、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2、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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