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理业务一般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我国业务实务中,一般将保理业务区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1、银行保理
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2、商业保理
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规定:商业保理试点的内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CFEC)在2013年3月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其中对保理的描述为,“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同时,根据风险的转移情况,又可以分为附追索权的保理和不附追索权的保理。由于风险过大,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3、保理业务增值税应税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增值税系列文件,根据以上业务关系,可以大体将保理业务各分类增值税应税范围划分如下:
1、银行保理,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以融资为主要业务内容,则符合增值税贷款定义,按照6%纳税,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以催收、管理等为主要业务内容,符合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纳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保理,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附追索权的业务,与上述银行一致不再累述。不符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属于应收债权的转让,应收债权客观上流通性较差,并不具备金融商品的特征要素,但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因财税[2016]36号的不完全列举,此类业务可能存在争议,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差额纳税;笔者认为,其并不具备金融商品特征,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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