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130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795号。
法定代表人:屈磊,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宿州大道与慈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崔凌燕,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宿国税稽处〔2016〕10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其申请执行宿国税稽处〔2016〕109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宿国税稽处〔2016〕10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华东
代理审判员 方 勇
人民陪审员 冯西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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