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经营所得”之实
发文时间:2020-09-20
作者:fancyfanfan
来源:财友饭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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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算个税,无论是综合所得,还是分类所得,大多用个人收入,减去生计费,减去附加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去算个税。


  经营所得算个税却比较特别。你会发现,在可以扣减的东西里面,多了很多“企业所得税”里,才能看到的扣减内容:工会经费、福利费、职教费、业务活动费、广告宣传费等等。这些费用,看上去和自然人的个税关系似乎不大,但经营所得是个例外。


  个体户: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之实


  众所周知,个体户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税。


  个体户算个税,业主和员工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个体户所得中,为自己干的业主,如果在个体户里拿工资,这个工资计入个体户经营所得,不得在个税税前扣除;为个体户打工的员工,工资计入个体户的工资薪金成本,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个人或者是雇员,这些自然人就没有工会经费、福利费、职教费、业务活动费、广告宣传费等组织费用的问题。


  但你会发现,个体户好歹算个组织,也就有了上述组织费用问题。这些组织费用,参照企业所得税模式,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一定的限额内,是可以个税税前扣除的。


  例如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所谓:“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之实”。


  所以常常会出现业主私人干的事情和个体户业务上的事情,费用混起来说不清楚的情况。


  公私混用费用说的清楚时,属于业主私人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视同经营所得。


  公私混用费用说不清楚时,可以税前扣除说不清楚费用总额的40%。个人觉得这是国家政策对个体户的一种“照顾、扶持”。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照顾”了(北大2020年最新报告:全国个体户总量9776万户,解决了2.3亿人就业,个体经营户2019年创造了惊人的交易量:全年营业额达13.1万亿元,相当于2018年全国同期社会零售总额38.1万亿元的34.4%;全年产生839亿笔交易,平均每天2.3亿笔)。


  合伙企业:其实什么税都不交,算法上却在大乱斗


  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个人合伙人以及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税: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好歹名字上带“企业”二字,算是个组织,有组织就有组织费用。合伙企业组织费用也和个体户一样,参照了企业所得税,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一定的限额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因为是先分后税,所以这些税前扣除的组织费用,自然也分给了各个合伙人,无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人的。


  也可以这么说:合伙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组织费用税前扣除亦是“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之实”。这里容易交叉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看到的是企业,又用到企业所得税的算法,但交的却是个税,有的朋友就容易分不清楚了’。


  计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后,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也会出现交叉乱斗。


  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还可以选择:要么按经营所得的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要么按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独企业:共性上的个性


  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税。同样个独企业好歹也算个组织,有组织就会有组织费用。


  个独企业的个税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当然,选啥都是税局说了算。


  查账征收下,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和个体户一样,企业所得税才会考虑的组织费用在一定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个独企业也存在公私混用的费用,却没有像个体户那样幸运:即可按混用费用的40%扣除。个独企业公私混用的费用,禁止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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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境外上市的企业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木水在往期的文章曾经分享过股权激励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且以境内上市公司为例子,分享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但是,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很多我们明明知道是中国企业,但却是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实体在境外实现上市的,这类企业,如果也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那么这部分股权激励形成的费用能否适用18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呢?


  举个栗子


  啊你大爷股份有限公司(yourgrandpa co.ltd)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中国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由于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所以一直按照中国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2014年该公司实施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高管授予认购公司股票的期权,约定对公司的符合条件的高管,只要在2019年12月31日仍在公司任职,在职人员每人可按照每股8元购入该公司的股票100000股。


  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管仍在公司任职的人数为20人,2020年4月,上述20人均行权,行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元。


  问,这部分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能否适用18号公告的规定,在2020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法条速递


  18号公告第三条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解释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按照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即依据我国法律成立或者虽然依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比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的;


  3.对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也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前两个条件还好,啊你大爷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所以一直按照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即其本身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其股权激励计划,也可以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时满足香港证监部门和香港联交所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的情形下建立。但是,会计处理上如何适用了中国会计准则?


  众所周知,既然要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那么公司的会计处理一定要适用HKFRS啊,那公司如何证明该项股权激励计划在会计上已经按照了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呢?


  但是,总不能说,平时在税务管理上,就当该公司是居民企业,当它是自己人了,但是在特殊事项上,就不让它享受居民企业应有的权利吧。


  木水觉得,活人总不能让尿给憋死是吧。既然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过怎样才能算是股权激励计划在会计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处理,木水觉得能不能这样。既然啊你大爷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作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那么意味着它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必须同时报送年度的财务报表,而这份报送给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一定需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适当调整的,而这些调整,当然包括了对该项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调整,这就相当于该公司已经对该项股权激励计划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这样,啊你大爷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股权激励计划就符合了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在2020年度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


  政策方向分析


  水友们可能会说,上面只是木水的看法,我们要怎么样说服税务局认可这种看法呀?既然这样,那么我们看看木水的看法是否符合政策的方向咯。


  税务总局发布18号公告的政策目的是什么?看看公告开篇的第一句话:“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由此可见,18号公告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国家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总体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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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木水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单位向个人支付税后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款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近日,关于单位向个人支付税后所得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是,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既有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也有可能不是由企业直接负担的税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不由企业直接负担的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不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依法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谁负担,均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支付税后所得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到底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020年6月,税务机关在风险分析中发现:A企业2019年12月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老李为员工进行培训授课,双方约定教授课酬按照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代付税款6843元。当月,该企业设备维修,支付外请技师小王劳务费20000元,企业按20000万元预扣小王个人所得税款3200元。A企业两笔税金支出均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问题】两笔个人所得税款A企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增值税,不保留小数)


  【解析】对于教授老李,A企业与其约定是“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对于企业来说,实际的含税支付金额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予以折算确定,折算后企业支付教授老李的税前所得为36843元,全额开具发票并入账。企业负担的6843元个人所得税款,一方面履行扣缴义务,预扣并申报;一方面按劳务报酬支出记入企业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技师小王的劳务报酬20000元,A企业履行代扣义务,预扣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200元后,实际支付小王现金16800元,这部分税款是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不能作为税金在税前列支。


  企业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看企业如何支付个人所得。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所得,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是否约定由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没有约定企业负担,则企业仅仅履行扣缴义务,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中小王技师的个人所得税,毋庸置疑是个人承担,企业只是扣缴代管税金,应列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核算,不能进入管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约定由企业负担,则企业不仅要履行扣缴义务,还需要按照税后所得折算成税前所得,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如案例中的老李教授,企业名义支付是报酬是30000元,但折算后实质支付是36843元,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核算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人认为,依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税后报酬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看企业的核算来确定是否扣除。


  凡人认为:税法的执行,不能是教条而片面的。对于企业核算方法的差错、以及可能带来的少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问题,都应当本着从提升企业税法遵从能力的目的出发,指导企业依法扣缴、依法核算、依法扣除。对于扣缴义务人支付税后报酬,除工资薪金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外,其他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应当折算后,作为对应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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