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概念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区别的关键词在于前者是“任职或者受雇”,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任职或者受雇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标准等方面的管理,用工单位一般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报酬计算以劳动时间为基础(一般按月),根据劳动绩效作上下浮动;
后者是“个人从事劳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平等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按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成果,用工单位按约定给付报酬;用工单位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报酬计算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违反约定者承担违约责任。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来确定是两处取得工资还是劳务。
个税的话如果是两处取得工资的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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