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执2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桑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松,该单位副科长。
被执行人徐州苏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立敏。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邳州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徐州苏源面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苏0382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徐州市邳州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邳地税社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233167.02元及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8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8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余额可供执行,遂予以冻结控制。被执行人其他无有效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3、2018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苏C×××**号丰田牌汽车一辆,遂予以查封控制,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
4、2018年9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注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状态为在业。
5、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分别位于邳州市××××路(产权证号:邳公房**、邳国用2011字第**)、邳州市新港路南侧(产权证号:邳公房-1213:邳公房**、邳国用2003字第**予以查封控制,但均系轮候查封。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7、2018年9月5日,本院赴邳州市××××路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长期处于歇业状况,公司目前由职工暂时看管。本案即系被执行人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而引发。
8、2018年12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9、2018年12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告知已查控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志军
审判员 姚 银
审判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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