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销售煤气炉并提供安装,去年9月预收了一部分货款,估计设备生产加工的工期超过1年,当时没有交增值税,现在税务检查发现让补缴增值税,是否有依据?
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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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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